[ 焦保宏 ]——(2008-9-17) / 已閱44806次
(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賠償標準:
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域名問題
2004年12月20日生效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規定的域名是指互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域名注冊服務遵循“先申請先注冊”原則。
已注冊的域名出現下外情形之一時,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注銷,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請注銷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的;
(四)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判,應當注銷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
域名爭議的解決機制及其效力:
規則一、任何人就已經注冊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并且符合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規定的條件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參與域名爭議解決程序。
規則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
規則三、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服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規則四、域名爭議在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域名持有者不得轉讓有爭議的域名,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年3月7日實施)對域名爭議的具體解決規則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目前國內域名的爭議解決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負責裁決。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24號]對審理涉及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規定:
管轄權:
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
認定構成侵權的標準:
司法程序對域名糾紛定性為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并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絡域名;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通稱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但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認定馳名商標的突破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 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裁決的內容:
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三)、商標權問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1號]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管轄權: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原則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明確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之一。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及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四)、商業秘密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中也可能會涉及到侵犯商業秘密問題。1995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本規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1998年6月12日)明確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三是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說,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
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的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
六、 結語
作為一種全新的、發展迅猛的貿易方式,電子交易給傳統商業貿易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同時,它諸多不同于傳統交易方式的特性,給傳統法律規范帶來了重大挑戰和研究課題,我們某些傳統的法律規范已經給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了障礙。許多國家關于電子商務立法實踐經驗表明,為電子商務進行專門立法已是當今之潮流。中國《合同法》針對電子商務專門規定了數個條文,這是一個極富遠見的大膽舉措,它對中國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將起到深遠影響。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合同法》沒有、也不可能解決電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法律問題,根本的解決之道是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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