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08-10-1) / 已閱23562次
解讀年休假條例
1)享受年休假的工作時間如何確定?
答: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包括當知青、參軍、臨時工等時間),均應當累計為工作時間。
2)怎樣計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數?
答: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3)在什么情況下職工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答:(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勞務派遣單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第 (二)、(三)、(四)、(五)項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可否分段休年休假?
答: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5)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資?
答: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應得工資總額減出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6)職工年中進入新單位當年度年休假如何計算?
答:凡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新進用人單位后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7)職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資?
答: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8)職工在年休假期間如何享受工資待遇?
答: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同其他計酬方式確定的日工資收入計算方法相同。
9)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工未休年休假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其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10)勞動合同約定的年休假天數可否高于法定標準?
答: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11)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解決途徑?
答: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可按規定申請勞動仲裁,也可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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