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臨萍 ]——(2002-5-13) / 已閱18084次
再審改判標準問題應當從嚴掌握,處理好糾正錯誤與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穩定性和權威性的關系,公正與效率的關系,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外部監督與獨立審判的關系,兼顧訴訟經濟和利益衡量。改判標準應從四個方面判斷:
第一、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足以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違反行政訴訟法規定,沒有給予當事人陳述、答辯和辯論的機會;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違反案件管轄權的;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第二、裁判主體違法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而由原合議庭再次審理的;其他裁判主體不合法的情形。
第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且對案件定性起決定作用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指生效裁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而不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情形一般有:違反了法的位階秩序;適用了立法主體超越權限的法律規范;適用了立法主體違背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規范;適用法律法規性質錯誤;適用了沒有效力的法律規范;沒有適用法律規范中必須適用的定性內容;違背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以及例外情形;生效裁判依據的裁判已經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生效裁判適用的法律規范與入世規則相抵觸的;其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情形。
第四、法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生效裁判的定性證據是虛假或不真實的;生效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生效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法院質證;遺漏訴訟請求的;當事人的自認是在被脅迫或被挾制的狀態下被迫作出;生效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屬于沒有法定理由或正當理由超過舉證時限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該新證據當為在原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在原審程序中應當調取而未調取的證據,如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以遲延訴訟為目的,故意不提供該證據的除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其他違法情形。
(七)再審中止執行問題
從訴權理論出發,再審之訴的啟動主體應當是當事人;當事人啟動了再審程序,并不必然引起原裁定的中止執行。除非申請再審人有理由認為被申請再審人可能逃避執行或如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先予執行,并由相應的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八)不予再審立案的法律情形
主體不合格;裁判尚未生效(案件必須是成熟的);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案件已經失去實際意義的;不屬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其它法律規范規定不宜再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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