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達藝 ]——(2008-11-19) / 已閱7677次
今天早上出去辦點事,回辦公室的時候經過民族大道的一個丁字路口,我的車要經過人行道進入汽車車道,就在準備進入車道的時候,我突然發現左前車頭有一個影子,說時遲那時快,雖然我的腳已踩向剎車器,但“砰!”這一聲已在所難免。一個騎著電單車的女孩被我撞出了兩米遠,連人帶車摔在了地上。
我急忙下車,查看了現場,女孩的手及臉在翻車時擦了一下路面,但沒出血;電單車也沒什么損壞。我想我的車有保險,不管她傷勢如何,報了警再說吧,于是掏出電話要撥打122,但我回過頭又想,報警會很麻煩,反正我的車和她的人、車都沒什么大礙,私了算了,于是就沒打。最后我帶她去修了車,給了她兩百塊錢,算是了結了此事。
我這里要分析的不是誰的責任,責任大小的問題。作為一個法律人士,我想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當我們遭遇交通事故時,要不要報警?以下就是我回來的一路上我思考的結果。
必須報警,這是一個原則問題。為什么說它是一個原則問題呢?
從法律的規定層面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迅速報警。為什么法律這么規定,因為只有報了警,才可以通過交警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誰是誰非;只有報了警,才能通過交警的處理材料向保險公司報案,由保險公司賠償。
但現實生活中,對一些小事故,很多人選擇的是直接私了,原因大部分都是兩個字:麻煩。那如果我們選擇不報警的私了,會有可能出現什么后果呢?
從非機動車方面講,如果她的傷并非只是事故發生時看到的小傷,而有內出血或骨折之類的意外,那她就無法再找得到機動車主賠償了;就算找得到,如果車主打死不認賬,你拿什么證明說他撞了你呀?反過來說,如果非機動車主想敲詐一下開小車的,她找幾個身強力壯的拿家伙找到小車主人,你能不給他們點錢嗎?雖然人家沒什么證據,但那是事實呀,何況現在人家又拿著家伙,這不明擺著不給錢就給命嗎?這時的小車車主,你去哪里叫冤。
從機動車方面來講,你出了交通事故不報案,那車子的損壞你只能自己掏錢了,起碼要掏一部分,保險公司對不報案的損壞有規定不賠或者少陪;而對于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主無疑是自己完全負擔了,保險公司不可能憑你一句話就掏錢幫你賠,他們要現場的證據,現場的證據只有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認定的才算。反過來講,在不報案的情況下,如果機動車主在離開現場后,半路上把非機動車主連人帶車丟下跑了,那機動車主就可以逃之夭夭,受害人很難再追究他的責任了。
綜上,一句話,出了交通事故,別管三七二十一,先報警,等交警、保險公司形成現場的證據以后,再考慮私了或公了。不報警的話,一旦出現其他意外,就很難分清黑白是非了,各種各樣的紛爭也會因此而生,我們律師也會因此而有更多的業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