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蒙山 ]——(2008-12-29) / 已閱11814次
當前“村官”職務犯罪的分析與對策
朱蒙山 胡文學 付克非
開展查辦民生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是2008年省檢察院作出的一項重要工作部署。近年來,部分村級組織干部(通常稱為“村官”)由于自身素質及監督缺失等原因,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時有發生,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一大因素。我省是農業大省,涉及農村、農民的問題是最大的民生問題。在此,筆者結合我院近幾年查辦的案件,對農村干部職務犯罪特點、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幾點建議。
一、“村官”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
2002年至2008年4月,我院辦理“村官”涉嫌職務犯罪案件14件14人,其中,貪污犯罪案件9件9人,挪用公款案件3件3人,受賄案件2件2人,占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17%。
從趨勢上看,近年來“村官”職務犯罪呈上升勢頭,僅今年一季度,我院就立案偵查“村官”職務犯罪案件4件4人。
從犯罪人的主體身份看,村支書占很大比例,我院查處的14件案件中,村支書12人,村主任1 人,村會計1人。
從犯罪侵害的客體看,貪污、挪用犯罪行為侵害的多為政府下拔的救濟款、村集體征地補償及代收的計劃生育罰沒款等。如楊林尾鎮一村支書黃某截留救災款2萬元,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從作案方式看,多采取收入不上帳、重復支出、打白條支出、偽造單據、虛報冒領、直接侵吞公款公物等。如大洪村村會計康某采取虛報冒領方式一次貪污征地補償款1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二、村官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村級財務管理混亂。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如“村村通”、“水改”等新農村建設項目不斷實施,資金下拔之后,由于“村賬鎮管”等財務報賬審核制度沒有真正落實,村級財務監督形同虛設,涉案“村官”把持大筆資金和工程項目,為“村官”實施貪污、受賄、挪用等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是部分村官素質不高。其一是文化素質不高。從我們查處的案件來看,大部分犯罪人文化水平偏低,其中小學文化程度9人,初中文化水平4人,高中文化程度僅1人。其二是政治素質不高。在我國基層民主選舉中,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宗族勢力的代表或者具有黑惡勢力背景的“狠人”成為了“村官”,代表宗族“大姓”的意愿或者代表少數群體的意愿,這些人不可能真正為村民謀利益。
三是法律意識缺乏。在這些“村官”職務犯罪的案例中,大部分涉案人員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知識缺乏,沒有認真履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規定權利義務意識,將自己凌駕于群眾之上,他們認為可以把村里收入當作自己的私人財產,任意處置。
四是村民監督缺位。這些犯罪人都有一種“天高皇帝遠,老子天下第一”的心理,認為下面群眾不敢管,因此村務公開成為寫在紙上的規定,如有的村好多年不召開村民會議,重大事項無人監督過問,為客觀上“村官”提供為所欲為的環境。
五是上級監管不力。地方政府認為只要村里選出“能人”、“狠人”做“村官”,能夠方便各種政令的執行就萬事大吉,對這些人是否具備當“村官”的素質,沒有履行監督考察的職責,造成了“村官”“我就是這村的天,上面不管我,也管不著我”的認識誤區。
三、遏制村官犯罪的對策
由于“村官”是國家龐大行政機器中的“末梢神經”,直接面對農民,其一言一行直接關系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村官”雖小,一旦腐敗蛻變,其危害性卻極大。“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農民的利益,嚴重影響和制約了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其次破壞了國家法令和政策在農村的實施,使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再次容易引發集體上訪,造成干群關系緊張,矛盾激發,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順利開展。
為遏制“村官”的職務犯罪,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
一是切實加強基層組織建設。農村工作千頭萬緒,最核心的是建設一個好的基層組織。離開這一條,一切都無從談起。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建設好農村基層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當作農村工作的首要任務,注意對農民進行法律政策教育,提高農民對村民自治的認識,引導黨員選好黨支書、村民選好村干部,充分發揮基層民主制度的作用。
二是深化村務管理體制改革。嚴格執行村民自治,實行決策、執行、監督三分開的管理制度。村內重大事務由村民委員會決策,決策后的事務由村負責人組織人力物力去實施,參與決策的成員原則上不能參與村務的執行;以村支部書記為首的村黨支部負責對村務進行監督,由村黨支部收集整理村務(包括財務)活動情況,定期向村民會議匯報。如果黨支部沒能及時匯報,可由鄉鎮黨委直接追究黨支部書記的失職責任。
三是完善基層“村官”的選拔任用制度。首先,把好選舉關。我國自推行村官海選制度以來,很多地方發生了賄選、暴力逼選等嚴重破壞選舉的事件,因此,一定要把好選舉關,保證選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選舉權。其次,運用法律規定對村官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長時間在位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第三,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充實農村干部隊伍,以改變目前農村干部年齡漸趨老齡化、學歷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難以適應新形勢的現狀,以提升農村干部的整體素質。
四是依靠群眾預防“村官”職務犯罪。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村官”廉潔奉公,必須依靠群眾建立共同監督防范體系,以村務公開為制度保證,讓“村官”的公務行為置于全體村民的監督之下,對于“村官”的不法行為群眾敢于監督舉報,上級部門要及時調查處理,維護村民自治的積極性。
五是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預防和懲治“村官”職務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檢察機關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受理和認真查辦“村官”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社會事務管理工作中發生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要對“村官”進行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根據“村官”特點選擇適當內容和方法,包括進行培訓和利用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還要結合辦案,幫助建立“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等規章制度,消除管理上的漏洞,預防和減少犯罪;要把法律監督的“關口前移”,對該公開而不愿公開,又不愿接受審計監督,可能蘊藏有經濟犯罪問題的基層組織,檢察機關應當適時介入,依法處理,用實際行動服務新農村建設。
(仙桃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