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勇 ]——(2009-1-10) / 已閱8793次
逾期注銷登記的法律務實
衛勇
注銷登記的法定事由發生后,不按規定期限辦理注銷登記,如何此處理的問題,在實踐中偶爾會遇到。
一、關于注銷登記的法定期限問題。
關于注銷登記的法定事由發生后規定的注銷登記期限,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對不同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規定,基本可歸納為以下情形:一是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二是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歇業的,一般亦應在30日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三是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四是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五是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六是合伙企業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七是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出現法定的注銷事由后,應當在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八是破產企業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二、關于注銷登記的逾期責任問題。
對上述第一至三種的情形,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對上述第四中情形,清算組不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第五種情形,法無明文規定,可責令改正;對第六種情形,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對第七種情形,代表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登記證;對第八種情形,法無明文規定,可責令改正。
三、關于注銷登記的務實操作問題。
對上述僅涉及企業法人本身的問題,債權債務始終由自己承擔,原則是給予行政處罰后依法辦理;對屬于涉及合并方的情形,存在債權債務連帶的一方。被吸收人超出了法定期限申請注銷登記,雖然提交了清算報告,只是說明清算已經結束,雖然提交了股東會決議,也僅說明清算報告已經被股東會依法確認。但是,盡管如此,只要沒有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說明其法律資格依然沒有終止,在此期間依然有可能產生債權債務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再要求重新做出上述報告和決議的條件已經不具備,且無正當理由也不能否定前述報告和決議的合法性。
所以,綜上,根據公司法和有關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的原則,為保證清算結束后可能存在債權債務的客觀實際情況,公司合并,對被吸收人遲延的注銷申請,應要求提交與吸收人簽訂的合并協議,并以吸收人作為第三人,提交第三人對被吸收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承諾,這在具體的登記執法實踐中是合法便捷的,也是司法目前規定認可的方式。從而既最大限度的方便了注冊登記實踐,同時也合法地規避了超出法定注銷期間辦理注銷登記的職責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