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忠輝 ]——(2009-1-15) / 已閱21950次
從我國現行勞動教養規定來看,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3年,必要時可延長1年。這樣的期限規定與刑法中的管制、拘役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嚴厲程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違背了罪(錯)罰相當原則,在實踐中危害極大。因此,筆者建議,未來勞教立法應縮短勞動教養期限,將期限改為3個月至1年。必要時可延長半年。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處理好其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規定的銜接問題。
5、勞教立法應明確規定勞動教養的監督機制及救濟途徑。
“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任何一種制度,不管設計得多么完善,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和救濟途徑,在實踐中也很難保證公正、公平和有效的保障人權。尤其是在今天“權力分離、權力制衡”的法治社會,越來越要求建立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和救濟途徑。
我國現行勞動教養之所以遭到人們的質疑,一方面是法制沖突的因素,另一方面勞動教養制度本身缺乏監督和救濟方面的規定,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因此,改革后的勞教制度應明確規定勞動教養的監督機制和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如完善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規定行為人不服勞動教養可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獲得國家賠償等,以此來更好地督促國家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人權。
6、勞教立法應明確勞動教養決定程序及配套程序。
從決定的主體來看,建議廢除勞動教養委員會這一形同虛設的機構,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但必須向檢察機關報告并接受其監督。檢察機關認為不適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重新作出決定或直接作出決定。同時賦予行為人申辯權、申請復議權、提起訴訟權、獲得國家賠償權等。另外,要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的時限、報告的時限、重新作出決定的時限、行為人行使各項權利的時限,只有明確提出時限要求,才能保證國家機關正確、及時行使職權,保證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和及時的救濟。
總之,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曾經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其在實踐中的危害也是有目共睹,不容忽視,而且正越來越顯現出來。因此,改革我國現行勞動教養制度顯得非常的必要和緊迫。然而,令人欣慰的是,隨著國內外關于我國勞動教養制度存廢之爭的白熱化,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早已被提上了議事日程。2003年,十屆人大一次會議上127名代表提出了《關于完善我國勞動教養立法》的議案;2004年3月7日,《違法行為矯治法》被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五年立法規劃中。本文中,筆者僅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幾年來實踐經驗的積累,對我國現行勞動教養制度有感而發,不足之處在所難免,僅希望能籍此進一步推動我國的勞教制度改革。
參考書目:
1、夏宗素、張勁松主編:《勞動教養學基礎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 版。
2、常兆玉主編:《勞動教養管理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 版。
參考論文:
1、魏曉鵬:《對勞動教養工作的調查》,《法學雜志》1998年第6期。
2、劉仁文:《勞動教養亟需立法》,《法學雜志》1998年第5期。
3、陶積根:《關于勞動教養立法的思考》,《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學報》1995年第3期。
4、張惠軍:《完善勞動教養制度之構想》,《法治論叢》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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