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昊霖 ]——(2009-2-4) / 已閱7711次
勞動爭議維權之我見——淺談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范圍
李昊霖
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是一個畸形兒,是法人企業鐵路局的下屬機構,法院的工作人員均為鐵路職工。由于鐵路法院的特殊屬性,致使該法院在辦理民商事糾紛案件中:
1、涉外糾紛案件自己所在的企業為一方當事人;
2、涉內糾紛又無法違背企業領導意志,秉公辦案,其結果只能導致以權代法。
由于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不具有司法的獨立性,不具備依法辦案的條件,所以就無法保障司法的公正性,無法維護公民的正當合法權益。
近期,東北地區有一起鐵路職工訴鐵路局勞動合同糾紛案,在職工依法向鐵路局投訴無結果后,無奈才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法庭上,鐵路局委托人辯稱鐵路企業下屬法院對此有管轄權,阻撓鐵路職工依法維權!
下面就此事,談一下自己淺浮之見:
一、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不受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這是由國家司法實踐和審判慣例,由國家法律法規所決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八部分規定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213條——224條,不含有勞動爭議糾紛。
中共沈陽鐵路局綜治委2004年10月《鐵路職工法律基本知識問答》第21頁第63條第二自然段:“沈鐵兩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行政案件、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略。”
二、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不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保證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的必然,是維護法律的統一、尊嚴、權威的需要。
勞動法律關系是不完全等同平等的民事關系,存在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從屬關系,勞動爭議有別與一般的民事爭議,勞動爭議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權益爭議,受害主體具有單一性、特定性。
鐵路法院是法人企業鐵路局的下設機構,鐵路職工訴勞動爭議糾紛案,如果由鐵路法院來審理,就會成為一言堂,形成鐵路企業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一邊倒局面,作為鐵路職工的法官們,是無法、也不可能違背企業領導意志秉公依法辦案的。
由此可見,鐵路職工狀告鐵路局勞動爭議糾紛案,由于鐵路局及其下屬企業既是用人單位又是被告,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司法的獨立、公正性,鐵路職工訴鐵路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只能由地方人民法院來審理!
如果鐵路內部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由另一方當事人領導下的隸屬機構鐵路運輸法院來審理,那么企業領導既是企業(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又是法院的上級領導,職工長期向鐵路局投訴,作為企業的管理者不予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如果轉由企業的下屬法院來審理,那么受傷害的鐵路職工將永無伸張正義之日,公平正義將蕩然無存,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將不復存在!
綜上所述,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不受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是由其特殊屬性所決定的,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勞動者(職工)合法權益之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