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09-2-7) / 已閱16053次
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改革的幾點建議
作者:孫斌 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現已起步,筆者作為代理中國第一起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轉入社保后退休費減半一案的代理律師對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改革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僅供大家及有關部門參考: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現已退休人員的待遇是否下降?
網上大家議論均認為事業單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現已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轉為發放養老金后將存在原待遇大幅度降低的問題。但實際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8]10號)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笨梢苑浅C鞔_的說明:在試點地區實行國發[2008]10號之前退休的人員,對于原發放的退休費在轉入社保機構后,社保機構核定的養老金應當與退休人員進入社保機構前一個月的退休費相同。而不是進入社保機構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比照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相關規定進行削減,而是仍然保留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唯一的變化在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進入社保機構后,在增加養老金時是按照社保的規定增加養老金,而不是比照國務院同期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增加養老金。
如果從大局考慮要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養老金標準上與企業職工標準相同的話,那么首先要對該條款作出行政解釋,從而達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如果不對該條款進行行政解釋,并以此為界限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話,那必然會形成實施試點方案前后退休人員的待遇將有較大的差距,迫使現在不具備退休條件的人員也要考慮提前退休的問題,形成一系列的社會不公。在這種情況下試點方案實施后必然會引起一系列的糾紛,甚至于集團性的糾紛。
二、對實施改革試點方案的幾點建議
1、相關方案必須為糾紛的發生提供完善的解決方案
由于存在上面所提到的國發[2008]10號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的問題,因而作為試點地區第一步要做到的是請示國務院對此作出行政解釋,只有這樣才能為下一步制訂實施方案作好行政立法上的準備。
由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在于與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相融合。在這種前提下要減少現已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必須要與試點地區經濟條件、能力相穩合,而不能盲目地提出一些過高的或者爭政績的試點方案。這樣不僅損害了地方財政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一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實施后將會對現已退休人員形成第二次減少養老金的尷尬局面。
由于改革必然牽涉到退休人員原有的退休費減少的這種狀況,對于可能存在的糾紛試點方案以及相關配套政策中必須對此作出明確、詳細的解決方案以及負責協調糾紛的相關部門、人員,而不能將一切矛盾推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從本律師代理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轉入社保后退休費減半一案得出的教訓可證實:如果相關承辦人員不能最終全面協調解決的話,將會出現更難堪的情形。
2、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減少的兩個方法
(1)逐步遞減的方法
以五年為周期,對于事業單位現已退休人員退休金與企業相同情況人員的養老金進行對比,差額部分以五年為周期每年減少20%,逐步減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種方法最大的特點在于同期的養老金也在逐步增長,每年相對減少的退休金額也不高,它能夠最大程度地協調退休人員心理承受能力,由于不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如果用“一刀切”辦法減少退休費,必然對他們家庭的生活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
(2)保留現行工資待遇方法
試點方案實施后保持現行退休人員工資待遇不變,在今后若干年內不增加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待企業相同情況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超出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后再按照社保的規定增加養老金。這種方法最大特點是能夠保持現已退休人員的工資狀況,但相對而言地方財政將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承擔這一高額財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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