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松南 ]——(2009-2-12) / 已閱18099次
從法律視角逐條分析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3條
居松南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已經實施多年,成為世界范圍內最廣為影響的國際慣例,被銀行、貿易、航運、法律等領域所采納。本系列文章結合筆者多年的金融和法律實踐做逐條分析,希望對閱讀者能有所裨益。
Article 3 Interpretations
第三條 釋義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慣例而言:
Where applicable, words in the singular include the plural and in the plural include the singular.
在適用的條款中,詞匯的單復數同義。
該條明確把詞匯的單復數定義為同一意義。這類條款在英美合同中較為常見,為了保證詞語意義的一致。在信用證中我們常見DRAFTS\DOCUMENTS這類詞語,如果沒有準確的單復數同義的約束,可能在要求單據的數量上產生爭議。諸如匯票是否一式兩份、提單一式三份、單據多份等等,減少在面臨不符點確認方面的歧義。
A credit is irrevocable even if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o that effect.
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即使信用證中對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該條款第一次將信用證明確為不可撤銷信用證,改變了以往信用證有撤銷和不可撤銷兩類的劃分。可撤銷信用證的存在使的信用證在發出之后仍然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開證銀行可撤銷之。從法律意義上而言,信用證可以視為開證行對外做出的單方承諾,開證行應當從發出一刻開始即接受該承諾的約束,任何一方接受了該信用證即享有信用證下的相應權利,信用證不可撤銷的性質有助于建立更為穩定的信用證法律關系,從而更為保護信用證權利方的利益。
在SWIFT格式當中有一欄就信用證是否為可撤銷做出約定,這個欄是基于500做出的,在UCP600出臺之后,信用證是否必須標注為不可撤銷已無意義,從而將不可信用證正式列為信用證的常態,正如上面指出的,這有利于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A document may be signed by handwriting, facsimile signature, perforated signature, stamp, symbol or any other mechanical or electronic method of authentication.
單據可以通過手簽、簽樣印制、穿孔簽字、蓋章、符號表示的方式簽署,也可以通過其它任何機械或電子證實的方法簽署。
本條款是關于單據簽署的問題,單據簽署的方式有很多種,正是由于信用證條款中一般均需要提供正本,故單據簽署方法將直接決定著單據是否為正本單據。按照本條規定,以上述簽署方式做出的單據均應視為正本單據。在這個條款中明確確立了傳真簽署的問題,國際貿易中當事人遠隔千里,每一份文件皆當面簽署為不可能,傳真是最常見的簽署方法,用傳真簽署的正本單據同樣為UCP600所接受。同樣,現在電子郵件往來是最常見的通信聯系方式,UCP600以概括性條款囊括了目前的幾乎所有的方式,從而避免了電郵等電子方式不被接受的尷尬境地。
值得說明的是,在實際訴訟當中因為傳真和復印件之間的模糊界限,以及電子郵件問題的證據舉證的問題,從而使得此類證據的證明效力降低,這在實務中尤其要引起重視。在能采用書面的方式,情況下盡量采用傳統書面方式簽署。
A requirement for a document to be legalized, visaed, certified or similar will be satisfied by any signature, mark, stamp or label on the document which appears to satisfy that requirement.
當信用證含有要求使單據合法、簽證、證實或對單據有類似要求的條件時,這些條件可由在單據上簽字、標注、蓋章或標簽來滿足,只要單據表面已滿足上述條件即可。
本條款是對單據條款的細化。信用證的一個重要原則是注重單據本身,而不注重其他。當信用證要求的條款不能通過單據的表面特征加以判斷時,勢必產生爭議。本條對非單據性的條款做出了明確規定,當出現上述情形時,單據制作人只需要在相關單據上做出簽章或標注即可滿足要求。該條消滅了因文意解釋方面產生的歧義,從而使得UCP600更具有可操作性。
Branches of a bank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considered to be separate banks.
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均視為另一家銀行。
UCP600就同一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界定為另外一家銀行,避免了如視為一家銀行將出現單據遞交混亂從而進一步導致相關銀行的權利收到影響。例如開證銀行是某行總行在倫敦,而其分支機構在上海,若視為一家銀行,則上海分行可能承擔開證行的審單付款等諸多責任,這顯然是不利于正常交易的。
但是我們需要提出的是,盡管UCP600對此做出了規定,從法律上看,卻不影響相關分支機構承擔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涉外當事人的分支機構所在地就案件享有管轄權,同時就其總公司的案件可以以分支機構作為被訴對象進行起訴。也就是說,如果某倫敦銀行開立的信用證被拒絕支付,國內當事人就可以起訴其上海分行要求承擔責任。事實上,這一點法律原則是國際通用的,我國的境外銀行分支機構已多次在境外被起訴要求承擔國內銀行開立信用證的法律責任。從這一點上來說,這條規定和責任的承擔方式之間是有差異的,但是UCP基于方便交易的考慮并無不妥,且更具有操作性。
Terms such as "first class", "well known", "qualified", "independent", "official", "competent" or "local" used to describe the issuer of a document allow any issuer except the beneficiary to issue that document.
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獨立"、"正式"、"有資格"、"當地"等用語用于描述單據出單人的身份時,單據的出單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 。
本條款再次體現了信用證須以單據本身表面作為判定的唯一依據,當信用證對出單人的身份采用描述性語言,而非確定所指時,UCP同意由受益人出具此類單據。此條款將受益人作為信用證關系當事人地位體現得更為突出,賦予了受益人更多的制單權利,有利與信用證交易的進行,也避免了在語意上出現歧義時產生爭議。
Unless required to be used in a document, words such as "prompt", "immediately" or "as soon as possible" will be disregarded.
除非確需在單據中使用,銀行對諸如"迅速"、"立即"、"盡快"之類詞語將不予置理。
此條款同樣對非單據性的條款進行了排除。在信用證交易中正如一直強調的,必須以單據表面為核心進行審核,上述詞匯多屬于描述性詞匯,未能就時間給予準確定義,在單據上也無法顯示,所以UCP將此類詞語置于不予理會的地位。
The expression "on or about" or similar will be interpreted as a stipulation that an event is to occur during a period of five calendar days before until five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specified date, both start and end dates included.
"于或約于"或類似措辭將被理解為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某項事件將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內發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內。
本條款就約數進行了限定,“于或于”的說法在商務條款中并不多見,但是當信用證對此做出要求時,勢必給當事方帶來不利影響。本條明確了五天起止時間的規定,將有助于解決在此詞語上產生的爭議。申言之,當事方在五天內做出某種行為應視同履行了信用證約定的義務。
The words "to", "until", "till", “from” and “between” 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period of shipment include the date or dates mentioned, and the words “before” and "after" exclude the date mentio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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