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剛 ]——(2009-3-29) / 已閱12990次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證據問題
劉剛
某公司一名軟件工程師,公司與其簽訂合同后,將該員工派到甲公司工作,完成該公司從甲公司承包的一個項目。該公司因與甲公司有長期合作關系,所以為了便于管理員工,在甲公司設置了一個電子考勤機。但是要求員工每天進行四次考勤,分別是早晨上班時簽到、下午到正常下班時間簽退;加班的要隔一個小時左右再次簽到,加班結束后簽退。該軟件工程師幾乎每天都加班到晚上九點以后,一周只能休息一天,卻不能如數得到加班費。由于受不了長期連續加班,該軟件工程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對自己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相應加班費。由于協商沒有結果,雙方產生爭議,該軟件工程師將該公司訴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此案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時,被訴人某公司卻否認存在加班事實,一開始他們出示一個僅僅只有這一名員工姓名的考勤記錄,證據形式為電子文檔打印件。作為申訴人代理人。我對這份證據提出質疑,理由如下:第一,這個打印的電子文檔沒有當事人簽字確認,缺乏客觀性,不符合證據的三性原則,不能視為一份合格的證據;第二,這個打印的電子文檔內容違背常理,正常情況下,一個企業對于員工的考勤管理,不可能是一人一個記錄,而應當是按照工作日,對所有的員工進行逐日考勤,所以不可能出現被訴人提交的針對該員工一人的逐日考勤記錄。
仲裁庭采納了我的質證意見,暫時休庭,要求被訴某公司安排仲裁庭到現場調查考勤機的設置情況,再次開庭時,被訴人確實提交了有全部員工姓名和編號的逐日考勤記錄打印件,但是仍然沒有當事人簽名確認。只是這次僅僅打印了正常上下班的考勤記錄,加班考勤記錄被隱瞞了(前面提到過,該公司設置的考勤記錄是每日分四次打卡)。但是仲裁庭因為是親自現場核實過,所以擬欲采信被訴人的證據。我的當事人本人就是一名軟件工程師,他對考勤機的工作原理非常清楚,于是詳細向我闡明了考勤記錄的形成過程。其實電子考勤機在考勤過程中自動生成的文件是難以修改的,要通過一個專門軟件導出,才能生成原始數據庫,這個原始數據庫是容易修改的,被訴公司就是利用這一點,將原始數據庫中記錄加班的數據隱瞞不提供,僅僅提供正常工作時間段的考勤記錄,企圖用作過手腳的證據掩蓋事實真相。幸虧我方早有準備,及時向仲裁庭提供了一位證人,也曾經是該企業的員工,該證人向仲裁庭詳細描述了這個公司每天分四次考勤的過程,并且直接證明我的當事人幾乎每天加班的事實。同時按照該公司的規定,加班每日超過晚上9點的情況,公司負責包銷下班回家的出租車票,我方請求仲裁庭要求被訴人提交財務原始憑證。在證據面前,仲裁庭被說服,宣布暫時休庭,并指定日期要求被訴人繼續提交財務原始憑證。
案件到此發生了戲劇性變化,被訴人主動聯系我的當事人,要求和解,在征求了律師意見后,我的當事人如愿拿到了應得加班費,此案以庭外和解,我方撤訴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對于勞動爭議中的證據證據問題,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個規定規范了舉證的基本原則,將客觀上無法提供,但是確實存在且被用人單位保管的證據,舉證責任分配給了用人單位。此類證據很多,例如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報銷憑證、工資表、調度記錄、工單等等。對于這些證據,如果牽涉到仲裁請求中的事實部分,勞動者一方均可以請求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拒不提供的后果就是承擔敗訴風險。對于這樣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具有合理預期。用人單位應當規范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并切實貫徹落實,例如考勤簿,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如果記錄考勤不規范、不準確甚至不記錄考勤,則非常有可能承擔不利后果。作為勞動者,也應當多了解法律規定,堅持依法維權,例如有些單位讓職工簽空白合同、兩份合同簽字后全部收回不交給職工,這些都是不合法的做法,職工應當堅持原則,否則,非常有可能導致證據缺失而在一旦產生糾紛時維權遇到障礙,不能提供有力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對于管理不規范的用人單位,職 工尤其要注意做好工作記錄,適時收集自己履行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防患于未然。
雖然目前對于勞動爭議的立法在不斷完善,尤其2008年,隨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實施,無疑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但是,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實踐中,仍然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具體問題,凸現出如何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正確理解立法本意地司法技術問題。例如本案當中的考勤記錄,如果我方不能提供證人,不詳細闡述質證意見,則非常有可能讓對證據做手腳的一方得逞。從而掩蓋事實真相,致使仲裁庭作出不公正的裁決。雖然科技日新月異,事物千變萬化,但是追求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是不變的,我們應當不斷學習新知識,了解新事物,只有如此,才能保持業務能力,適應時代發展。
(律師,liuganglawer@yahoo.cn;13050504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