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守軍 ]——(2002-5-22) / 已閱31028次
合伙的民事責任
谷守軍
現實生活中合伙十分普遍,合伙糾紛屢見不鮮。因此,明確合伙的民事責任,既可以防止或減少合伙糾紛,也有助于合伙糾紛的解決,更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本文結合我國《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及我國《合伙企業法》,就合伙的民事責任作一探討。
合伙有兩種含義:其一指合伙伙合同;其二指因合伙協議而形成的合伙企業。合伙之所以有兩種含義,是由于世界各國對于合伙采取兩種立法體例:行為立法和主體立法。在合同法中,合伙的意義就是合伙協議,而在商法和企業法中,合伙則不僅意味著合伙協議更意味著合伙企業。本文所稱合伙僅指合伙企業。參加合伙的當事人稱為合伙人。
我國《民法通則》,依合伙人是自然人(公民)還是法人將合伙分為兩種:一種是個人合伙;一種是法人合伙也稱合伙聯營。據此,我們分析合伙的民事責任區分為個人合伙的民事責任和法人合伙的民事責任。前者適用《合伙企業法》,后者適用《民法通則》及其他的聯營規范。
一、個人合伙的民事責任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個人合伙的民事責任指個人合伙違反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它分為兩部分:一是對內民事責任,一是對外民事責任。
(一)個人合伙的對內民事責任
個人合伙的對內民事責任即由合伙事務而產生的各合伙人之間、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及合伙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或職工與合伙企業之間的民事責任。
1.出資違約責任。《合伙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合伙人沒有如期如數按約定的出資方式繳付自己的出資,即違反出資協議,就應當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承擔出資違約責任。若給其造成損失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擅自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賠償責任。按《合伙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如果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不得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義務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執行合伙事務中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19條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該法第30條規定:“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如果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將該利益或財產退還合伙企業;若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擅自處理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才能執行的合伙事務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二)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三)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如果合伙人違反該條的規定,擅自處理合伙企業事務,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入伙的民事責任。《合伙企業法》第44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如果新入伙人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且沒有依法訂立書面協議,其入伙無效。按該法第45條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擅自退伙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法第47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違反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9.拒絕承擔合伙人內部求償權的民事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法第40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償了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債務的,其他合伙人有義務向該合伙人清償,其他合伙人拒絕清償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若給該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5條規定:“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過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基于委托代理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11.合伙企業招用的職工的民事責任。如果合伙企業招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合伙企業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應依法承擔返還或賠償的民事責任。
12.清算人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合伙人擔任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時,謀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將該收入或侵占的財產返還給合伙企業,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清算人違反合伙企業解散后清償順序的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前分配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個人合伙的對外民事責任
個人合伙的對外民事責任指全體合伙人就合伙債務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合伙企業對第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39條、第40條、第32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的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民法通則》第35條第一款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按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應當適用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即合伙協議未約定債務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而不按照出資比例分擔。
合伙人的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的責任范圍不是以其出資額或其在合伙企業財產中的份額為限,而是以其全部的個人財產為限。如果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指每一個合伙人都負有以個人財產對合伙企業的全部債務進行清償的責任。即合伙人根據債權人的請求,不僅要以個人財產對其責任份額負責清償,而且還要為其他合伙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作部分或全部清償。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有條件的,即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由各合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因在于:法律對每一合伙人的出資額、出資比例都沒有嚴格的限制,對合伙人的出資總額沒有規定最低標準,沒有規定合伙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也沒有對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和合伙企業財產的規模加以限制。因此,合伙企業的財產數量可能太少而無法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伙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但是每一個人擁有多少財產,第三人無從知曉,而且合伙人各自擁有的財產也可能相差懸殊。因此,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持續到合伙企業解散后的五年內。如果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原合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連帶責任消滅。但債權人的請求權,應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內行使,否則將喪失對債務人(原合伙人)的實體權利。
二、法人合伙的民事責任
法人合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營利性組織。法人合伙的法人限于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但不包括黨政機關和隸屬黨政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及民主黨派。
法人合伙的民事責任指法人合伙違反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人合伙的民事責任也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對內民事責任,一是對外民事責任。
(一)法人合伙的對內民事責任
法人合伙的對內民事責任是指法人合伙的法人之間、合伙的法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民事責任。
1.出資違約責任。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投資,是合伙法人的義務。如果合伙法人未按合伙協議的約定依期如數按約定的方式繳付出資,即構成出資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約定的違約金不足補償實際經濟損失的,由賠償金補足。如合伙協議既未訂明違約金數額或比例,又未訂明賠償金計算方法的,過錯方應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2.擅自退伙的民事責任。合伙法人不符合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而中途退出的,退出方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但合伙他方也有過錯的,應按各方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退出方對退出前合伙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無效民事行為的責任。法人合伙協議中訂立保底條款的,該條款無效。保底條款是合伙一方雖向合伙企業投資,并參與共同經營、分享合伙的盈利,但不承擔合伙的虧損責任。在合伙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合伙企業發生虧損的,合伙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如數退出,用于補償合伙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作為合伙的盈余,由合伙各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投資比例重新分配。
明為合伙,實為借貸的合伙協議無效。合伙一方向合伙企業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合伙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合伙,實為借貸。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合伙協議被確認無效后,合伙企業在合伙協議履行期間的收益,應先用于清償合伙的債務及補償無過錯方因協議無效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二)法人合伙的對外民事責任
法人合伙的對外民事責任是指法人合伙企業對合伙債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它分為兩種形式:一是按份無限責任,一是連帶無限責任。
1.按份無限責任。按份無限責任是指在共同債務中,每一個債務人對共同債務,只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特定份額以他的全部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對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份額不承擔清償責任。《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以各自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是法人合伙承擔按份無限責任的法律依據。法人合伙的按份無限責任只有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
法人合伙可以承擔按份無限責任與法人制度密切相關。法人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制度能夠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這一點與個人合伙明顯不同,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個人合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人合伙則沒有這種憂慮。
2.連帶無限責任。連帶無限責任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分別就共同債務對債權人以他的全部財產承擔全部清償的責任。《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是法人合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法律依據。法人合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只有在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的情況下適用。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協議沒有約定,法人合伙只承擔按份無限責任。
法人合伙的連帶無限責任,可以說是法人合伙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例外。因為法人合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會加重法人的債務負擔,增加法人的原始投資人的風險。特別是國有企業法人或者有國家投資的公司參與合伙組織,不利于保護國有資產。
作者單位: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廣播電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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