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仁壯 ]——(2009-2-19) / 已閱18585次
關于婚喪假的法律規定
梁仁壯(北京市新開律師所律師)
一份耕耘一份收獲,付出才有回報,有勞才能得,按此道理不上班是不應得到工資的。
但任何道理規則都總有例外。
人具有社會屬性,這就決定了作為勞動者,他除了企業員工的身份外,還同時可能是兒子、丈夫、女婿、父親等多重社會身份。員工身份要求他為企業工作,兒子身份要求他照料父母盡孝心,父親身份要求他關心孩子盡父愛。當這些要求同時發生時,就是社會學上的角色沖突問題。為了解決這種沖突,有時就必須有所犧牲取舍。給予職工必要的假期如婚喪假并在該等假期內照發工資,是解決這種角色沖突并讓職工能更好更安心地工作所必要,也體現人文關懷。
對于婚喪假,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層面的具體詳細規定,相關規范散見于各法律規范中。下面收集一些常用規定:
《勞動法》第51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規定》,社會活動是指: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1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
說明:雖然該《通知》的發布時間為上世紀80年代,且具體針對國企職工。但由于一來截止目前國家還沒有法律層面的更細規定,二來根據當時的客觀實際國企以外性質的企業很少,規定國企的情況就幾乎涵蓋了所有企業的情況。現在企業的性質多樣化了,但在更細法律規定出臺前各性質的企業均可以參照該《通知》制定本企業自己的婚喪假具體規定,經向職工公示并聽取意見后對本企業職工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