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仁壯 ]——(2009-2-19) / 已閱26438次
效力屬性:有效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頒布機構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2003.12.22
實施時間2004.01.22
第二十三條 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上海市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
一、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二、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
上海市勞動保障局
2004年6月8日
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2004-12-6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有從事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有產假。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四十二天。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產前假。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
第十六條 女職工休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貼百分之六十的標準支付,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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