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 ]——(2009-2-22) / 已閱31080次
B、地籍調查 包括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查清權屬、界址、面積、用途和空間位置。
C、權屬審核 包括登記審核、對宗地的自然狀況審核還有權屬狀況的審核。審核結果包括;同意受理、暫緩受理、不予登記。
D、注冊登記 土地機關進行登卡造冊。
E、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該證書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報請人民政府核發。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證書擁有土地權利的法律憑證,是土地登記卡的附本。
4、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問題
《土地使用管理法》44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海南省農用地轉用的條件:(1)符合海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2)已履行或能夠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3)符合國家建設用地供應政策,屬于國家鼓勵發展和限制發展的建設項目
(4)占用林地的須經海南省有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有批準權限的審批機關:(1)國務院(2)省、自治區、直轄市(3)設區的市、市縣人民政府
5、旅游土地使用權的消滅
旅游土地使用權的滅失原因主要包括:(1)因為使用起屆滿而為續期;(2)土地被征收;(3)依法被收回(4)土地滅失
二、旅游土地權屬的爭議及救濟機制
1、什么是土地權屬爭議(《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爭議。
以下糾紛爭議不屬于權屬爭議:(1)土地侵權糾紛(2)行政區域邊界爭議(3)土地違法行為(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2、出現土地權屬爭議的主要原因:
(1) 因所有權不明出現爭議的情況主要出現在城鄉結合部、同級行政區結合部以及本行政區的子行政區與相臨同級行政區。由于城鄉結合部地理上位于城市土地于農村土地之上,所以,如果界限不明,很容易出現土地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出現爭議。后兩者在性質上基本相同,同屬于因行政區界限不明引發的爭議。
(2)為爭資源而爭地 根據中國社會的現狀,穩定狀態下爭議不太可能出現,但是,一旦發現資源,不論是旅游資源還是其他資源,隨之而來的就是——“是你的還是我的”——爭執。此時此刻,級別隸屬關系也不在眼中,下級官員甚至可以“為了本區域內人民的利益,拋掉烏紗”。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源泉鎮在開元溶洞的開發權上曾與村委會發生爭議,最終對簿公堂。究其原因,還是經濟利益在作怪。
(3)物權上的混亂 在同一標的物(這里主要指土地)上出現權利沖突,很多情況下由于多重抵押、質押全部或部分,發生權利競合和沖突。另外到期債務未償,法院拍賣發生使用權移轉。在此過程中,由于幾經轉手,就土地范圍發生爭議的情況時有發生。
3、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應遵循什么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
(2)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有利于安定團結和經濟社會發展
(3)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自力救濟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一次。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公力救濟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1)行政復議
土地權屬糾紛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對征地批復,征用土地批準文件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
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不作為提起的行政復議
對國土資源信訪答復、復查、復核意見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未經公示而作出劃撥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2)土地信訪
遵循的原則:
A.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B. 暢通信訪渠道,方便信訪人
C.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D. 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疏導和教育相結合
E. 依法行政,防止矛盾和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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