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9-2-27) / 已閱11760次
股權出資的程序和注意事項
陳召利
中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僅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而對股東能否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如股權、債權等)出資,則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9年1月14日對外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股權出資終于得以名正言順。
現結合《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簡要介紹股權出資的注意事項,供投資者對外投資時參考。
一、用作出資的股權必須適格
1.股權必須是股東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外國公司(即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的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2.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二)已被設立質權;
(三)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這里應特別關注上述第(四)項“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的規定。股權出資的最終法律效果就是股權權屬發生變更,因此,投資者如欲以股權出資必須遵守股權公司章程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以免出現股權出資不能的后果。
二、被投資公司主體必須適格
股權出資并非適用投資設立所有的企業,僅適用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權的出資比例有限制
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換句話說,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這也是《公司法》第二七條第三款的強制性規定。這表明,全部股東不可能全部以股權出資設立一家公司,必須有股東以貨幣出資,而且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資資本的30%。
四、股權出資的繳納時間限制更嚴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但是,為了盡可能避免投資人因同一出資同時成為兩家公司的股東,《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嚴格限制股權出資的繳納時間,明確規定: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
五、股權出資的法定程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股權作為非貨幣財產也必須履行上述程序。
六、股權出資的繳納辦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權作為非貨幣財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以下方式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一)投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依法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后,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二)投資人在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以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在當前資本市場發展遭遇困境,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難度提高的形勢下,國家允許股權出資,為企業資產整合、股權合理流動提供便利通道提供了一條便利的通道。投資者如能善用股權出資,不僅將大大降低企業重組改制的成本,也將拓寬企業投融資的渠道,無疑將積極推動企業靜態資產盤活,提高資本運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