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雨沐 ]——(2009-3-6) / 已閱11183次
還原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
王雨沐
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奶制品相繼被檢測出含有三聚氰胺,全國震驚。因有些產品是國家免檢產品或者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人們紛紛對免檢制度和中國名牌的評選產生了質疑。國家質檢總局先是撤銷了相關產品的國家免檢資格和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緊接著又停止實行食品類生產企業國家免檢,其后又很快廢止了《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免檢制度被廢除。而在今年早些時候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質檢總局的“三定”規定的職責調整中,最為醒目的是質檢總局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產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與此同時,人們同樣關注其它方面的由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中國馳名商標也在人們的討論中。現實中,一般的人,都是將中國馳名商標與中國名牌等同看待,認為都是企業和產品高質量的體現。企業在廣告和產品包裝上也不遺余力地宣傳自己的“中國馳名商標”,即使沒有被認定的企業也打出“創立中國馳名商標”的誓言。地方政府更是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予以重獎。中國馳名商標成為一塊金字招牌,被賦予了無上榮譽。其實,這是對馳名商標的誤解,掩蓋了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是馳名商標使用的一種異化現象的結果,應當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
馳名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依據就是《商標法》,第十三、十四條作了專門規定。馳名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知名度較高,特別容易受到他人的復制、募仿或者翻譯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損害,按一般保護注冊商標的法律規定不足以有效地保護馳名商標,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實施保護。馳名商標的功能,就是對其實施特殊保護。為此,根據企業的申請予以認定馳名商標。這是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
馳名商標作為一種客觀事實是先于有權機關的認定而存在的,對商標馳名的認定,是一種判斷和確認而不是一種評選、評定。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在商標注冊、評審和使用中,企業可以請求認定其商標馳名,并對侵權的商標不予注冊、禁止使用。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其認定及保護方法作了細化和具體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運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從這些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認定馳名商標是按照世界通行的“被動保護、個案認定” 的原則進行的。可見,在商標相關的爭議中,按相關當事人的請求,有權機關予以認定商標馳名與否,而認定馳名的直接法律效力只存在于當時的個案,個案結束后該商標并不當然的成為馳名商標,只能在下一次的個案中起到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這么一個間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個案結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籠統而不細致地宣稱馳名商標本質上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馳名商標雖然是有權機關認定,但它并不與商品服務的質量高低有直接的緊密聯系,并不必然表明商品服務的優良。馳名商標的核心要素是相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商標法》沒有將商品服務質量的高低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考慮因素。雖然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要求馳名商標享有較高聲譽是值得商榷的。馳名商標僅是對其進行特殊保護,而不是對聲譽、質量的認定。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所列舉的要求企業提交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就沒有一項是用以證明商標聲譽、商品服務質量的。因馳名商標認定僅是個案有效,加之并不反映商品服務質量,即使商品服務出了質量問題,有權機關不能撤銷其馳名商標的認定。可見,將馳名商標與商品服務質量直接掛鉤的觀念是對馳名商標功能的泛化,掩蓋了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
現實中使用“馳名商標”這一概念極少,而使用極多的是“中國馳名商標”這一概念。可是中國馳名商標卻是一個假概念。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中并沒有“中國馳名商標”的提法,而僅僅是“馳名商標”,將“中國”與“馳名商標”聯系在一起是這樣描述的: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人們望文生義,將前面的描述凝結成“中國馳名商標”這么一個假概念。“中國馳名商標”表明什么呢?是中國的商標嗎?不是,外國商標照樣可以依法申請認定。是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嗎?不是,沒有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認定。是在全中國都馳名的商標嗎?不是,只要相關公眾知曉就有可能被認定馳名,相關公眾并沒有地域上的要求,不需要全國公眾知曉。中國馳名商標,只能說明是中國的有權機關認定的,外國認定并不能為中國當然承認,因為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是有地域性的,馳名商標需要中國的有權機關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稱謂實為多此一舉,頻繁的使用已經嚴重誤導了公眾,造成混淆,掩蓋了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
與中國馳名商標相對應的是地方有關部門認定的著名商標,稱之以“某省著名商標”、“某市(指地級市,下同)著名商標”。著名商標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沒有法律依據,它只是根據中國馳名商標這個假概念推想衍生出來。認定地方著名商標本身是不科學的。其一,商標的馳名沒有國家之內的地域等級限制。即使是地方法院依法認定馳名商標,也不能說其認定的是某省某市的馳名商標。商標的使用,相關公眾對其了解知曉并不會局限于一個省、一個市,市場經濟中,在一個省或一個市來認定的商標著名與否,不盡合理。其二,著名商標的認定并沒有實質意義。認定著名商標的初衷是對其進行特殊保護,而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按照法律規定,任何注冊商標都是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只因一般保護無法保護馳名商標才使其受到特殊保護,這里面暗含權利對等原則。地方部門所稱的著名商標可以在字號、名稱包裝裝璜、商標侵權等方面受到特殊保護,其實并沒有特殊之處。即使是普通的注冊商標也可以得到《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的保護。如果被認定的著名商標受到特殊保護,那只能說明普通的注冊商標沒有得到應當得到的法律保護。地方著名商標的認定缺少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也掩蓋了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
現實中將馳名商標榮譽化是對馳名商標功能的泛化,使馳名商標承載了它不應有的功能,使其失去了本來面目,使馳名商標的認定走向了設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初衷的反面。一些企業出于追求榮譽稱號、廣告效應等商業價值的需要,將馳名商標作為“金字招牌”超越權利保護的范圍,濫用權利,誤導、欺騙消費者;使得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將爭創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作為政績考核的指標。在國務院批準新的機構“三定”規定中,明確要求政府部門不再直接辦理市場主體有關的達標評比活動。馳名商標的異化,沖擊設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基礎,對馳名商標的存在構成很大危險。因此應當還原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有權機關糾正“中國馳名商標”的錯誤概念,認定馳名商標在媒體上公布時應當注明在什么案件中認定其為馳名商標,不宜以地區為依據作馳名商標數量的統計。地方政府不宜表彰被認定馳名商標的企業,有關部門取消認定著名商標的做法。企業只能宣傳商標曾在何時因何案被何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不應使用“中國馳名商標”,否則定性為虛假宣傳予以查處。消費者也應當理性看待馳名商標,不迷信、不盲目,自主選擇商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