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凈凈 ]——(2009-3-2) / 已閱40221次
目前我國法律對于行政裁決的機構設置及相關人員的配備沒有具體的規定,都是由一般行政主體及執行管理職能的機關兼理。由于一般行政主體相關業務素質和專門法律知識的欠缺,以及執行管理職能的機關人員對行政裁決的生疏,使得行政裁決專門、迅速解決糾紛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而且行政裁決制度中行政執法與司法主體合二為一也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在和諧社會的建設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國際交往行為的日益頻繁,人們法律權利意識的逐漸提高,特定的民事糾紛日益增多,目前這種僅由一般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內部機構來兼理裁決的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的發展及行政管理的需要。
3.4 行政裁決的程序有待進一步完善
由于受到“重實體,輕程序”實用主義傳統觀念的影響以及尚欠成熟的行政程序法學理念的研究,使得我國的行政裁決程序研究更是步履維艱。
就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我國缺乏獨立、完整、統一具體的行政裁決制度。
首先,我國的行政程序立法比較落后,所以有關行政裁決程序方面的規定在相當程度上依附于實體法。同時,我國既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沒有專門的《行政裁決法》,使得行政裁決程序零星規定于有關法律法規之中,所以行政裁決程序的模糊失衡影響了我國依法行政的效力。
其次,現有的行政裁決程序規則并不完整,存在著程序瑕疵。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基本上只有對行政主體資格和救濟方面的規定,而對行政主體義務和權限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存在瑕疵的程序在實踐中易于造成行政主體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等現象的發生。
再次,我國沒有統一具體的行政裁決程序。作為一種準司法的行政裁決活動,要實現裁決,司法化的程序設置是很關鍵的。從理論上講行政裁決程序一般應包括:申請與受理、回避與調查、聽證與對質、調解與裁決、執行。這樣行政裁決的程序才完整。但是從零星散于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可見行政裁決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申請,調查,審查和聽證,裁決。但是在實踐中,如《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中將其分為:申請與受理、調查與協調、裁決三部分?梢,行政裁決在全國并沒有形成統一而具體的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19,行政裁決作為一項重要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套獨立、完整、統一具體的行政裁決程序為依法行政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因此,筆者建議有必要完善我國的行政裁決程序。
3.5 行政裁決的救濟制度不統一
行政救濟主要是在行政作用給國家權益造成侵害或負擔的情況下,根據該國民的請求,通過一定機關防止和排除其侵害或負擔,以保護、救濟國民的權益。20根據目前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裁決的救濟模式主要體現在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但是行政復議的很少。行政裁決作為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的都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救濟。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對行政機關就賠償問題所作的裁決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強制性補償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高法院2000年發布的關于行政訴訟新的司法解釋,也未排除對上述裁決和強制性補償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性。21在實踐中,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裁決結果不服,一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有一部分行政裁決只能就原來的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睹耖g糾紛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梢姡谝恍┣闆r下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可以就原糾紛提起民事訴訟。
大部分的行政裁決救濟都沒有包括行政復議。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只規定了對自然資源的權屬民事糾紛裁決的救濟可以進行行政復議。但是隨著行政管理事務的增多,行政裁決作用的發揮對行政裁決救濟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而目前這種狹隘的行政復議范圍顯然不利于對行政裁決進行救濟。
行政裁決涉及的內容廣泛,領域繁多,對于其救濟問題大多采用列舉式,有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有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有的可以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立法上并沒有予以統一,造成在實踐操作中更是混亂無序,顯然行政裁決救濟制度的不統一不利于行政裁決在和諧社會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4 完善和諧社會建設中的行政裁決制度的對策
4.1 統一其法律名稱,明確并適當擴大其范圍
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行政裁決法律名稱不統一,造成在司法實踐操作中混亂無序。因此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筆者建議,按照“行政裁決”來統一命名。因為行政裁決這一概念已經在學術界形成了通說,易被人們所熟知與運用。同時行政裁決制度是行政機關處于中立地位,居間裁決平等主體特定糾紛的制度。因此,用行政裁決這一概念更科學貼切。
依法行政要求我們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依據。而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行政裁決法律制度。因此在法律法規中應該首先對行政裁決的事項予以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首先,在立法上對行政裁決權予以明確規定,因為行政裁決制度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體現。為了維護其法律權威性,有必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制定;其次,制定統一的《行政裁決法》,對行政裁決制度做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尤其是對行政裁決的范圍、種類應以明確規定,如特定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哪些機關申請,而不能籠統模糊。同時,對行政裁決制度的一些特殊問題,應以特別規定的方式作出調整。
在和諧社會的建設中,依法行政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六中全會提出,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是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任務。因而行政裁決以專業迅速解決糾紛的功能更應得到適當的加強。針對目前在某些方面呈現縮小態勢的局面,我們應該適當擴大行政裁決范圍,增加與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行政裁決種類,如:交通糾紛的裁決、治安管理糾紛的裁決,環境污染糾紛的裁決,勞動就業與再就業的裁決,醫療糾紛的裁決等,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
4.2 成立相對獨立的行政裁決機構
如前所述,針對我國目前的行政裁決機構的設置情況,筆者建議成立相對獨立的行政裁決機構。
4.2.1 成立專門的行政裁決機構
在國際上,如英國,設立了很多專門的行政裁判所,有工業和工業關系方面的裁判所、財產和稅收方面的裁判所、社會福利方面的裁判所等。我國目前個別法律也有規定,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爭議的裁決,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權爭議的裁決。因此筆者建議,在一些職權性及民事糾紛繁多的行政裁決領域成立專門的行政裁決機構,如交通運輸裁決機構、土地裁決機構、工業產權裁決機構等,也就是說,“我們的行政裁決機構實際上類似于依靠專業知識進行糾紛解決的英國裁判所”。22
同時隨著國際交往的深入,在行政管理中出現的國際民事糾紛,可視情況成立專門的或有獨立職能的行政裁決機構。
4.2.2 成立有獨立職能的行政裁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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