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竇希銘 ]——(2009-3-9) / 已閱17121次
綜上所述,高校身份的雙重性的存在以及現行法規定的模糊性,導致了高校自治權從性質上可分為行政權力性質的自治權和非行政性質的自治權。通過此權力的切分和界定,以及公務法人理論的引進,可以合理的界分高校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的身份和資格問題。
高校在依法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職責的活動中,如果其權力的來源或性質是法律、法規所授予的行政管理權,則其權力行使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就是行政法律關系,可將其認定為行政主體。在發生糾紛接受司法審查時就可以定性為行政訴訟,并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反之,則是民事主體身份。公務法人引進是平衡高校雙重性身份的理性選擇,也可以為司法權力的合法、合理的介入提供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是司法權力介入高校自治領域的合法性基礎。隨著教育糾紛的日益增多,從理論上界定高校的地位,進而推進立法上的完善。當然如何在現行法的框架下解讀法律所賦予的高校自治權,有正對性的解決所引致的糾紛亦是當下的迫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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