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宇 ]——(2009-3-13) / 已閱15814次
第六,一定要確定交房日期。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后、質量驗收合格后、小區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的對策是: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最后,建議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請律師或行家從法律的角度代你審查合同文本,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作 者: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 吳 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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