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 宇 ]——(2009-3-13) / 已閱12701次
徐匯××村《購房協議書》規定:雙方簽訂協議后,任何一方不得違約,若甲方將乙方購房另轉賣給他人,甲方應付給乙方已付房款3%作為對乙方的經濟賠償;若乙方中途無任何正當理由終止協議,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付甲方總房款的3%作為違約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幣叁仟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內將乙方所購房款退清。
點評:一房二賣是典型的欺詐行為,經營者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該條款利用購房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剝奪了購房者的主要權利,屬違法、無效條款。
虛假宣傳不負責
上海××房地產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出賣人在買受人簽訂合同前的廣告、宣傳資料(售樓書或其他載體)中的所有圖片、資料數據、說明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不作為出賣人的承諾依據,雙方發生爭議時,所有細節均以政府最終批準的法律文件及雙方的約定為依據。
點評:該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和宣傳資料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信口雌黃、進行虛假宣傳提供了方便。條款還以所有細節均以政府批準為依據,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責任,其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為無效條款。
作 者: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 吳 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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