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智育 ]——(2009-3-19) / 已閱5127次
噪音糾紛如何了斷?
張智育
親戚來信求教,其難以忍受某處噪音恬燥。綜合概括,并為之分析如下:
案情:
某居民樓鄰街,正對一大型“夜總會”,因不堪忍受”夜總會”每晚深夜而來的噪音,該樓四單元60戶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夜總會立刻停止噪音污染,賠償損失。法院以原告與被告的相鄰噪音糾紛未經當地環保部門處理,裁定不予受理。
分析:
本案涉及相鄰噪音糾紛,法院的裁定不正確。
相鄰噪音糾紛是相鄰雙方因噪音問題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相鄰雙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并于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據上述規定,相鄰噪音糾紛符合民法中相鄰關系的特征,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爭議,即相鄰一方在生產、經營中應當對另一方負有不得以超過標準噪音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義務,對相鄰一方超標準噪音影響到正常生活的,另一方有主張停止制造噪音污染、賠償損失的權利。因此相鄰噪音糾紛具有民事可訴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止法》第61條規定:“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此可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與當事人之間就相鄰噪音糾紛的問題提出民事訴訟是一種可供選擇的關系,即涉及相鄰噪音糾紛環保護部門的調解處理不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