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9-3-19) / 已閱12254次
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救濟途徑
陳召利
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金額往往數額巨大,一旦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失票人可能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失票人應當如何尋求有效救濟,最大程度地預防或者減少損失呢?本文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將失票人的救濟途徑總結如下,供參考。
一、 掛失止付
1. 掛失止付的票據范圍
持票人一旦發現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應當在第一時間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當然,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是無法掛失止付的。
在票據實務中,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
(1)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2) 支票;
(3) 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4)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然而,現金銀行本票屬于“見票即付”的票據,雖背書轉讓后不得支取現金,但可視同現鈔,喪失票據后是難以辦理掛失止付的。
除上述票據以外,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均不得掛失止付。
2. 掛失止付的程序
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應當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至票據付款人處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查明掛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立即暫停支付。
3. 掛失止付的效力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二、 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1.票據可以掛失止付的,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票據不可以掛失止付的,失票人應立即直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其中,銀行匯票的支付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支付地為出票人所在地,商業匯票的支付地為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支付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內發出公告。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止付通知,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三、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上述救濟途徑以外,失票人可以區分不同情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失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屆滿以前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者請求債務人付款,在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如債務人拒絕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絕補發票據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為與失票人具有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出票人、拒絕付款的票據付款人或者承兌人。
2. 失票人為行使票據所有權,向非法持有票據人請求返還票據的,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除向人民法院說明曾經持有票據及喪失票據的情形外,還應當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
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訂)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32號】
4.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1997年第2號】
5.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支付結算辦法》的通知【銀發[1997]3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