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09-3-23) / 已閱16950次
簡析違章搭建的處理
奚正輝
違章搭建,一直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一個頑疾,屢禁不絕。所謂違章搭建是指未經政府規劃部門的批準與認可,在規劃審定的圖紙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自行搭建的地下室、車庫、陽光屋、游泳池、加層及自建的有頂走廊。這些自行搭建的房屋、陽光棚等在小區里猶如一塊塊扎眼的補丁,除了影響小區外觀,破壞鄰里間的和諧之外,更為嚴重的是違章搭建人對法律的踐踏。本文論述的違章搭建僅指住宅小區內的違章搭建。
隨著違章搭建的滋生蔓延,政府部門對拆違工作也一直在堅持執行,之前也出臺了很多規定。目前上海拆違的主要依據有:
1、《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2004 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規定》”)
2、《關于實施<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意見》(滬房地資物[2005]91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2005年2月4日公布)(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意見》”)
一、小區業主的禁止行為
1、《物業管理規定》第26條:“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三)破壞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2、《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公約》規定的禁止行為:如禁止群租、禁止封閉陽臺、禁止飼養大型犬等等。
人生活在社會中,不可能完全自由,必須要遵守各種法律及規定,業主也是一樣,其都生活在一個小區,必須遵守法律及小區的規定。若大家都不遵守規章,那么彼此的權利都可能受到侵犯。
二、違章搭建的處罰程序
1、物業公司的權責
物業公司發現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行為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當然作為物業公司,其沒有強制拆違的權力,也沒有起訴業主拆違的權利。物業公司只有勸阻的權利,若業主堅持違章搭建,物業公司只能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其實這早有判例:2005年7月,銀順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董國龍拆除陽臺的防盜窗,浦東法院一審支持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但上海一中院認為物業公司既不是相關權利義務的承受主體,也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原審對此判決有誤,故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銀順物業公司的起訴。
2、相關業主的權利
若業主、使用人違反規定或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行為,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權利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相關業主,主要是指相鄰業主,通過相鄰權進行起訴。《物權法》第92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3、對違章搭建業主的處罰
若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若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申請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對正在實施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暫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組織代為改正,代為改正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附有違法建筑并結構相連的房屋,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轉移、抵押登記。
這里的處罰分為兩種:一種是行政處罰:罰款;另一種是行政強制:強制拆除、限制房地產轉移和抵押登記。
4、對物業公司的處罰
物業公司對業主、使用人的違法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若物業公司怠于履行自己的職責,是會收到行政處罰的。
5、受處罰人的權利保障
當事人對市房地資源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若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違章建筑的拆除主體
那么到底是區政府有權拆除,還是法院有權拆除違章搭建呢?其實兩者都有權力。拆除違章搭建,涉及到行政強制執行,所謂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自己或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采取強制方式,以迫使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的行為或制度。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歸屬: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限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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