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澤偉 ]——(2009-4-9) / 已閱27249次
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認定
丁澤偉
摘要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發生“銀廣夏事件”,其與美國“安然事件”一樣,使社會公眾意識到會計師行業的重要社會經濟功能,同時,這一現象也引起了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審判機關的關注,國家于2005年先后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六個司法解釋,初步確立起我國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賠償制度,為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案件提供了重要法律適用依據。
但也應當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的相關規定也因歷史和認識的局限性而存在一些問題,并導致審判實踐適用規則不一,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畸輕畸重,在審判實踐中呈現責任擴大化的態勢。
本文將圍繞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成因、類型、侵權責任的認定等方面進行初步探討、展開論述。
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 民事責任 經營失敗 審計失敗
1998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盡管從實施到到現在只有短短八年的時間,我國證券市場面臨的國際、國內經濟環境都發生了重大變化,新興問題持續涌現——從第一例證券民事賠償“紅光案”到證券市場首例獲賠的嘉寶實業案;從第一例遭遇共同訴訟的大慶聯誼,到被千人集體訴訟的銀廣夏。注冊會計師(注:本文中的注冊會計師有時也指會計師事務所,為簡化行文,統一使用注冊會計師)一次又一次地進入社會公眾的視線,被社會各界推向了證券市場的風口浪尖上。作為“經濟警察”的注冊會計師也屢次成為了賠償案件的被告。
一、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成因
在現代社會,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正在逐漸擴展,特別是西方資本市場發達的國家,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無論是法院的判例解釋,還是注冊會計師行業整體態度,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近十多年來,企業經營失敗或因管理層舞弊造成企業破產倒閉的事件劇增,投資者和貸款人蒙受重大損失,因而紛紛指責注冊會計師未能及時揭示或報告這些錯誤和舞弊問題,并要求其賠償損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斷擴大,也由此導致了“訴訟爆炸”(litigation explosion)。20世紀90年代美國專家曾估計,由于法律訴訟和賠償金額的激增,美國會計師事務所訴訟的直接費用支出占其審計收入的20%,訴訟賠償不僅是“四大”事務所(普華永道、安永、德勤、畢馬威)所面臨的問題,也是中小事務所提供鑒證服務應當考慮的問題。
法律責任的出現,經常是因為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因此導致對其他權利人的損害。如果因過失或違約而沒有提供本應當提供的服務,或在工作中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則要對相關利害關系人承擔民事責任。從目前看,注冊會計師涉及法律訴訟的數量和金額都呈上升趨勢,分析、歸納有如下原因:
1、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法律法規日益健全完善。2005年,先后修改的《公司法》、《證券法》等基本法律,進一步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在提供驗資、審計等鑒證服務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從1996年4月以法函(1996)56號《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如何處理的復函》到2007年6月11日的法釋[2007]12號《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先后共發布了六個司法解釋,全面規范了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承擔方式、救濟方式等,初步確立了我國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賠償制度。
2、政府監管部門保護投資者的意識日益增強,監管措施日益完善,處罰力度日益增大。注冊會計師近年來在證券市場上不斷出現問題,從紅光、瓊民源、銀廣夏到藍天股份,一些注冊會計師參與上市公司會計報表造假現象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已經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早在2002年,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朱镕基就在多個場合呼吁注冊會計師行業注重職業道德,并親筆為新成立的三個國家會計學院(北京、上海、廈門)題寫了“不做假帳”的校訓。200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將規范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行為正式列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點之一。可見,國家已經認識到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在我國資本證券市場的完善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已成為包括政府宏觀調控部門、公眾投資者等的共識。
3、企業多元化、規模化、全球化的經營,帶來了審計環境的巨大變化,增加了審計風險。一是企業的多元化經營,使企業的會計業務包括工業會計、商業會計、銀行會計等多種會計類型,增加了會計處理的復雜程度;二是企業的跨國經營,國外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在納入企業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我國的會計準則進行重新編排、表述,尤其是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必須統一會計政策、會計期間等,增加了報表的編制難度;三是企業的關聯方交易,一些企業通過大量的、沒有商業實質的關聯方交易來粉飾企業會計報表,以達到監管或迎合投資者的要求,增加了企業高級管理層舞弊的可能性;四是與國際接軌的《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將許多表外業務納入表內核算,如商譽、認股權證等,以及公允價值的確認都使會計報表存在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審計難度。
4、“深口袋”理論的盛行,使注冊會計師承擔了越來越多的指責和訴訟索賠。所謂的“深口袋理論(deep pocket theory)”,是指當被審計單位出現財務危機或破產情況后,不論是信息使用者還是法官,都傾向于從有支付能力的注冊會計師身上獲取賠償,而不問誰有過錯。
5、我國目前法院的法官在理解注冊會計師業務性質、地位、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仍顯理論水平不足,法院系統缺乏相關的審判人才,使得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時異常謹慎,影響了案件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數量。即使受理了,由于法官水平的差異,使得同一類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決不一致,損害了法院判決的權威性。
二、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理解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就必須嚴格區分并界定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1、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第三條規定:“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國務院于2000年6月21日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條也明確規定:“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同時,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第33號令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也規定:“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可見,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都明確規定企業應當保證其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完整,企業在財務會計報表責任上是首要的、第一位的。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存在隱瞞事實、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導致投資者損失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第二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 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于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三條規定:“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在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的監督下,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財務報表審計不能減輕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責任。”
可見,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在于接受委托,依據審計準則規定,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3、在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中存在三方關系,即財務信息的提供人-被審計單位、財務信息的審核人-注冊會計師、財務信息的使用人-相關利害關系人。在這三方關系中,相關利害關系人一般是通過閱讀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來評價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決定自己的投資決策。其中,財務會計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編制的,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編制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判斷是依據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以及由此生成的會計賬簿等其他會計資料,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判斷之上的再判斷。
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民事責任,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三、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種類
我國民法規定了兩種基本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判斷注冊會計師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時,也應當嚴格區分這兩種責任:一是對委托人的違約責任;二是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侵權責任。
1、違約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注冊會計師接受被審計單位委托提供各類鑒證服務,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要式合同,屬于委托合同的范圍,應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范和調整。當注冊會計師違反合同約定或合同法律規定時,應當按照約定或法定向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在此不多贅述。
2、注冊會計師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侵權責任
“其他利害關系人”主要指依賴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報告作出經濟決策的債權人、銀行、公眾投資者以及政府的宏觀調控部門。
在許多國家,普遍將注冊會計師、律師、醫師視為具有特殊知識和技能的群體,對于其在執業過程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通稱為“專家責任”。盡管各國都認為專家責任不屬于特別的責任類型,但對專家責任的性質,兩大法系之間有不同的觀點,大陸法系認為是契約責任,而英美法系則認為是侵權責任。
本文認為,注冊會計師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民事責任,宜認定為侵權責任,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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