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09-4-12) / 已閱20343次
六、喪偶兒媳對公婆遺產的繼承:
我國繼承法按照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的遠近規定了繼承人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則無權繼承。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兒媳和女婿不僅在喪偶前與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盡贍養義務,而且在喪偶后仍然繼續贍養公婆或岳父母,為鼓勵這種良好的道德風尚,我國繼承法第12條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實踐中認定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從以下二方面綜合考慮:一是對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對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幫助;二是對公婆或岳父母盡贍養義務具有長期性、經常性。以上二個條件同時具備的,不論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再婚,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七、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況: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八、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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