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09-4-15) / 已閱20430次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及糾紛應對策略
商家泉
一、金融危機背景下企業發展更需與知識產權整體制度完善、保護相結合
企業的品牌創立、商業秘密、企業的技術創新、引進過程和引進后的技術創新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比如,引進的國內獨一無二的技術、創造出來的新技術、新方法,開發出來的新產品等都可以通過專利制度予以保護;技術引進后設計的軟件文檔和設計圖紙等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如果創新的成果投入市場時輔以商標戰略,就涉及到企業商標的保護了……因此,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可能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多個方面,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整體保護。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的整體保護:(1)國內商標申請與國外商標申請相結合;(2)外觀專利申請和版權申請相結合;(3)商標申請和版權申請相結合;(4)勞動合同中商業秘密規定與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相結合;(5)國內侵權查處、訴訟與海關查處相結合。
企業高層應當重視知識產權,如果企業不重視知識產權,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知識產權在有些情況下,是企業生死攸關的大事。據個例子,山東泰和公司、濟南紅河經營部起訴云南紅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千萬商標賠償糾紛。
云南紅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使用“紅河”商標,在93年左右向當地工商局遞交商標注冊申請“紅河”商標,但被當地工商局以縣級以上地名不能注冊為由駁回,但商標卻一直使用。1997年6月7日,大興安嶺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紅河”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飲料制劑。三年后,大興安嶺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將“紅河”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備案,轉讓給濟南紅河經營部,但濟南紅河經營部從未實際使用紅河商標。之后,云南紅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紅河”為縣級以上地名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紅河”商標,最終商評委以“紅河”除地名外還有其他含義為由,沒有撤銷紅河商標。隨云南紅河光明公司在各超市的紅河啤酒被各地工商部門責令下架停止銷售。云南紅河光明公司未經論證,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紅河紅”商標,但被異議駁回。期間一直沒有停止使用“紅河紅”商標。2002年3月2日濟南紅河經營部與山東泰和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山東泰和公司在啤酒商品上獨家使用“紅河”商標,許可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每年商標使用費為90萬元。 2004年3月19日,山東泰和公司、濟南紅河經營部以銷售商鄭容娟、云南紅河公司侵犯其商標權為由向原一審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云南紅河停止生產、銷售和宣傳侵犯“紅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紅河紅”啤酒,并索賠人民幣1000萬元。 一審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云南紅河公司生產銷售“紅河紅”啤酒的行為侵犯了濟南紅河經營部的“紅河”商標專用權,判決云南紅河公司停止侵權、支付賠償金1000萬元,并在《中國證券報》上向山東泰和公司、濟南紅河經營部賠禮道歉。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這個案子中云南紅河的損失關鍵不是賠償1000,而是要變更已經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需要重新創立品牌,進行大規模廣告、市場宣傳。
二、知識產權侵權保護的幾種途徑
1、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
通過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舉報信;(2)舉報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專利證復印件、版權登記證復印件;(4)授權委托書;(5)商品為仿冒品或侵權產品的鑒定書;(6)侵權企業詳細名稱、地點、產品名稱、外包裝,及證明侵權的初步材料、線索。
2、公安局查處:
向公安機關舉報檢舉,請求對侵權方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從根本上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
經偵大隊
(1)商標案件: 超過3萬,馳名商標不受限制;
(2)專利案件、商業秘密案件: 超過50萬;
(3)版權案件:
3、海關查處:
涉及海關備案、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具體來講,什么是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海關保護哪些知識產權?簡單來說,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就是知識產權邊境保護(邊境解釋:),在貨物進出境時,對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或者更簡單的講,就是海關對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進行查處。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標、專利、版權、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等知識產權都可以受到海關保護呢?不是,只有商標權、專利權、版權,以及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才受到海關保護。
4、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般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北京海淀、朝陽、豐臺等。難點是賠償額的舉證,一般要求50萬的法定賠償額。
5、其他行政部門查處
農藥—農業局,無法進行知識產權侵權查處—當地質檢局舉報產品質量
在具體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幾個途徑聯合使用。比如,企業先委托專業律師事務所對侵權企業進行調查,帶領公證處人員購買侵權產品、到侵權廠家進行商業洽談,取得部分證據。然后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經工商查處、查封侵權產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另外,一般來講工商人員無權強行搜查某些區域,比如民宅等,也無權扣留、取走某些貴重財物證據,那么這樣的現實,就必須由工商聯合公安共同執法。對工商人員無法強行搜查時,由公安人員申請搜查令,在某些時間、對特定區域予以查處。
目前打假難度不斷增大。造假廠家不斷在被打擊中創新,原來是生產假貨后堆放在廠房內,后來工商一查即封,無法轉移,后來就產、存分離,設立一個生產基地、在其他地方租賃一個庫房,后來發展到生產、庫存跨縣、跨市分離。而現在比較流行的做法是,訂單銷售,即產即裝,即裝即走。先由訂購單位發送訂單,生產廠家根據訂單數量生產,晚上生產、晚上裝貨,裝完一車走一車,取消庫房,當律師事務所安排在工商內的線人通知外面,到執法人員到達現場,早已清理干凈,沒有證據,給執法查處、調查取證帶來很大困難。應對方法也不斷創新,由對生產廠家的突擊檢查,到其貨物外運必經路段的設卡、設伏,由簡單對貨物的簡單查封到對財物電腦、會計記帳憑證的查封,現在更是發展到侵權廠家委托印刷侵權商標的印刷設計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核實總共委托的商標件數,從而對侵權產品的數量予以落實。
三、知識產權保護中證據應對
知識產權糾紛中的證據往往數量多、種類繁雜、專業技術性強,較一般民事訴訟更為復雜。知識產權審判除了要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外,還要適用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司法解釋關于知識產權證據制度的特殊規定。
1、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認定
當事人是否享有知識產權,是其能否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前提。因此,在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應當根據不同類別,對當事人是否享有權利進行認定。
(1)著作權侵權訴訟:著作權(臺灣版權)案件中,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當事人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證據,對方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享有權利。
(2)商標侵權糾紛:A、商標注冊證(如指定顏色的須提交商標注冊證的原件)及續展手續。如果是國際商標注冊,則需由國家商標局發布該國際注冊在中國有效的證明。B、馳名商標認證書或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判決書。
(3)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企業名稱權糾紛:一方提交有關的權利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等證據,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權利已經撤銷、無效或轉讓等證據反駁的,應當確認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
(4)商業秘密:定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需要向法院提供客戶名單、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定價策略、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敬業禁止協議等。
舉個案例。浙江省某化工有限公司技術經理朱某、銷售經理李某,與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一次出差,兩人認為某技術產品有較高的利潤率,即產生合伙生產該產品的想法。2007年夏,朱某與李某先后辭職,由李某提供資金、朱某提供技術,兩人合作申請工商局登記注冊一公司進行生產,利用原單位生產工藝流程、工藝參數、主要設備構造等生產技術,并將原單位部分大客戶客戶挖走。后被原單位在展會和招標現場發現,隨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朱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其立案偵查,并于2008年4月20日將兩人抓獲歸案。兩人行為使原單位市場份額減少,造成利潤損失50余萬元。另查明,原單位為研發該技術,共投入248.578萬元。案發后,朱某、李某賠償了原單位經濟損失5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浙江某化工公司生產技術為非公知技術,具有實用性,并能給公司帶來利益,且已被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應系商業秘密。被告人李某、朱某,侵犯了公司的商業秘密,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據此,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幾十萬元 。
本案的關鍵是,技術所有者浙江某公司與員工簽署了技術保密協議、采取了保密措施,否則案件可能不是這個結果。
2、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特殊舉證責任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對舉證責任作了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行為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初看起來,這些法律條文似乎都是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但仔細推敲,這些規定都應屬于對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專為知識產權訴訟中某種舉證不能時,當事人應當負擔一定民事責任而作的特殊規定。對上述這類關于舉證責任的特殊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遇到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應當適用知識產權法律特殊的規定,而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據規則的一般規定。
(1)、專利侵權中涉及新產品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舉證責任倒置
這個問題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何處理好證據公開質證與保護被告商業秘密的關系上。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這類專利侵權案件是要由被告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這是被告的法定舉證義務,應當嚴格執行。專利法如此規定,是由于是否使用某種方法專利的證據很難提供,原告只要能證明被告生產的新產品與專利產品一樣,舉證責任就發生倒置,由被告證明其生產產品的方法不同于原告的方法專利。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不讓原告接觸被告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以致出現被告提供的證據、有瑕疵,使得證據質證與保護被告商業秘密的關系失衡了,專利法有關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也因此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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