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竇希銘 ]——(2009-5-13) / 已閱26289次
三、歷史性所有權在南海共同開發問題上的適用
解決南海爭端不能僅僅依據現代的國際海洋法制度,還應依據國際習慣法,主張中國在該水域的歷史權利。還應從可行性角度出發,依據相關國際慣例,“擱置爭議,共同開發”,這也是中國多年來的一貫主張。但從根本上說,中國應加強國際法意識和海洋意識,維護中國在“U型線”以內的歷史性權利。本節重點分析中國在南海具體的歷史性所有權適用問題及共同開發的問題。
既然中國在南海“U型線”以內堅持歷史性權利,那么從前中國在“U型線”內堅持什么權利和利益,當今應當依然堅持,這也是現代海洋法制度對歷史性權利的保留性規定。中華民族在南海上的耕耘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直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東盟各國也未對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范圍有過任何的反對。因此,當前各國在南海“U型線”以內的開發應當尊重中國的歷史性權利,中國更應當維護中國的完整海疆。中國在“U型線”內應具體主張以下權利:
(1) 對其中海洋生物資源管理、養護、探勘、開發之優先權利;
(2) 保護與保全海洋環境之優先權利;
(3) 科學研究之優先權利;
(4) 航海、航空交通管制的權利;甚至干預周邊越、菲、馬、印尼等國家相關之航行管制安排。
這些主要是按照海洋法公約123條,包括對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環境、科學研究、航海、航空交通管制、航行管制安排。只要是在U形線內都應當由中國海事部門進行管理,這樣才能完成對中國權利領域的維護。中國因對此“U型線”內水域主張為其特殊之歷史性水域,《公約》第123條有關封閉海與半封閉海之合作事項上,并不與其它南海周邊國家處于平等之地位,而可享有優先權,以維護中國在該水域內重大之歷史利益(historic interest)。
南中國海海洋資源的共同開發是一個勢在必行,又極其棘手復雜的問題。但是在共同開發過程中,必須堅持兩點,首先,領土主權不可侵犯,即“U型線”內島嶼、內水和領海不是共同開發的范圍;其次,共同開發應進行協商,但是在協商談判中,必須尊重中國法律規定的中國在南中國海海域的歷史性權利。
竇希銘(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中歐研究所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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