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9-5-14) / 已閱11729次
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審批機關裁決!
。ㄎ澹⿲γ耖g糾紛的裁決
如《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二條 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處理民間糾紛的工作。第三條 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的范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民間糾紛,即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第十五條 處理民間糾紛,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時,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第十七條 經過調解后,仍達不成協議的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處理決定。
【作者簡介】
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
轉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