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09-12-20) / 已閱22412次
未成年人涉嫌搶劫罪辯護詞
董振宇
案情簡介:
田*等10人自2007年11月24日至2007年12月20日,短短二十余天里,先后搶劫十二起。2008年 9月26日*檢察院對田*等10人以搶劫罪提起公訴。因田*系未成年人其監(jiān)護人又沒有給其請辯護人。法院依法為田*指定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董振宇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出庭辯護。辯護詞如下:
田**涉嫌搶劫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辯護人根據(jù)法院的指定,被告人田**同意,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出席今天的法庭審理,為被告人田**辯護。針對本案事實、相關證據(jù)材料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現(xiàn)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起訴書中認定的搶劫贓款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
(1)起訴書中指控2007年11月 24日 23時許,被告人田**等六人搶劫*村陳*的廢品收購站,搶走現(xiàn)金20000元。而事實只有3400元。
(2) 起訴書中指控2007年12月16日15時許,被告人田**等七人搶劫被害人陳**現(xiàn)金3395元。而事實是2980元。
二、起訴書中將被告人田**列為第一被告人是不妥的。
在所有被告人中田**的年齡最小,其行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是最主要的。所以我們認為:將田**列為第一被告人不妥。
三、被告人田**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
被告人田** 出生于1993年3月20日,被刑拘時年僅十四周歲零八個月,系未成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應當對被告人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點得到了檢察機關起訴書的肯定。本辯護人對檢察機關在起訴過程中積極維護社會正義,同時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提請法庭依法對其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的公正精神表示贊同。
四、被告人田**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1、被告人田**系初犯,在歸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xiàn),悔罪態(tài)度好,以上可從案件卷宗被告人供述的材料得到證實。在本辯護人會見該被告人時,他悔恨莫及,希望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田**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tài)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給予充分考慮,對田**寬大處理。
2、被告人田**走上犯罪道路,其背后有深刻的家庭社會原因。
被告人田**的父母在其年僅4歲時離婚,田**隨母改嫁后受到繼父虐待,后來又稀里糊涂的被父親接回來,跟父親生活。其處境不但沒有改善反而變的更加惡劣-------.被告人田**的父親對孩子漠不關心,動不動讓田**站一整夜或坐一整夜┉在會見時,田**生怕我不明,白向我解釋:坐一宿也很難受┉在座的都清楚,此等行為是何等惡劣! 惡劣的環(huán)境使田**不愿回家也不敢回家,在外游蕩。十余歲的孩子沒有維持生活的能力,為生存所迫,受到不良影響,這是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
從心理發(fā)展角度來看,幼年時期父母行為成為孩子效仿模式,以后的學校教育、社會生活的影響是這一模式的矯正或強化。“一個孩子如果有大人領著是不不會輕易掉進溝里的,這是一個最樸素的真理!”而被告人田**家庭環(huán)境惡劣、小學二年級輟學,從出生至今,缺少的正是關愛|、正確的引導和教育,其幼小心靈中從沒有形成過最基本的行為規(guī)范和善惡美丑標準。受到的僅僅是來自各方面的虐待、歧視、冷漠和懲罰!被告人的家庭、學校沒有盡到法律規(guī)定的預防青少年犯罪應盡的義務。
被告人田**走到今天的這一步-------一個僅僅14歲的孩子因涉嫌搶劫站在被告席上。讓人憤恨,讓人痛心,更值得我們深刻的反思:對為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我們能不能更多的承擔一點的社會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是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的基本方針。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只是手段,教育保護才是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規(guī)定: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刑罰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相信經過 11個月的羈押和政府的教育,田**已經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增強了法律意識,因此,特請求法院尊重“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對被告人田**從寬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考慮與采納。
辯護人:董振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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