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國 ]——(2009-5-18) / 已閱16909次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侵權的救濟途徑除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外,還應包括對收費行為和數額不服時的申辯、陳述、異議以及要求聽取意見,還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
(1)行政復議制度 當繳費人認為收費行為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審查,若發現行政收費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相抵 觸,應在職權范圍內撤銷或者改變,以糾正錯誤。。
(2)行政訴訟 繳費人對收費行為不服或者行政復議不服,可以以收費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涉及財產的行政行為在受案范圍之外。行政訴訟是收費的最終救濟手段。法院應審查收費是否受法律保護、是否有法定依據,審查收費是否越權、是否是濫用職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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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尹振國,1981年生,西南政法大學2004級刑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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