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22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1-27)
(2016)黑0881刑初2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xx,男,漢族。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1月26日經同江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次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同江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懷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10時許,被告人陳xx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沿同江市清秀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東明村北3公里處時,逆向與由南向北騎自行車的路x相撞,造成路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同江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x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酒精檢測:陳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5.2831mg/100mL,屬醉酒狀態。案發當日,被告人陳xx在同江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陳xx與路x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路x人民幣19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現實表現、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人路x的證言,被告人陳xx的供述與辯解,血樣提取登記表及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同江市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賠償協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xx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陳xx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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