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從《民法通則》第一次寫上“采礦權”三個字至今已有二十
年整,離上一次《礦產資源法》的修訂也有十年了。
在二十年前《民法通則》剛剛誕生之際,我受時任地礦部部
長的老同學朱訓的委托,接受了“中國礦業權法律制度研究”這
一課題,帶領包括顯冬在內的幾個學生展開了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
礦業法律制度的研討。在曹樹培、傅鳴珂等地礦部各位專家的配合
之下,耗時幾年,終成正果,出版了《中國礦業權法律制度研究》
這樣一本書。物換星移,十多年后,顯冬也帶著自己的研究生來承
擔同樣的研究項目。本書就是他們承擔的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
“中國礦業權立法及其市場運作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課題成果的
總結。
綜觀我國礦業之現狀,《礦產資源法》實施以來不乏成就,但
秩序混亂、資源浪費、環境破壞、礦難頻發等弊病卻依然是我們不
得不面對的現實。不過在我看來,這些問題的背后都是一個“利”
字在作怪。各種利益在碰撞,在博弈。現在各級政府間的利益矛盾
基本上還沒有得到解決,還是在利用行政權力占據資源、支配資
源。可以說,這既是深化改革的課題,也是完善法制的任務。
本書作為幾年來的研究成果,無疑是對解決以上問題的嘗試。
《礦產資源法》涉及多方面的利益,無疑是各種法律關系的綜合。
過去我們僅偏重于從民法的角度來研究問題,這次集各方面的學
者,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從多個視角來進行研究,立足于私權但
又不限于私權。有從私法角度出發的,也有從公法角度出發的,在
注重政府行政監管的同時,突出強調了礦業權的私權利保護。
這樣的大膽嘗試無疑為《礦產資源法》的修訂提供了一種選擇,
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面壁十年圖破壁。作為項目顧問,我感到的是青年一代追求真理
的執著和開拓創新的勇氣。作為法律人,我們當然要有嚴格執行法律
的自覺,但更要有批判法律的勇氣和自信。對混沌的礦業現狀來說,
本項目的研究成果無疑是對我們試圖突出重圍的各種臨時應急措施的
定型化的深刻理論思索。
春華秋實,碩果僅存。十多年之后,作為國內又一部有關礦業立
法的專門系統研究成果,其能夠順利完成并得以出版,與其說是結束
倒不如說是開始。毋庸置疑,為了保持我國礦業的可持續發展,為了
構建和諧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秩序,我們的礦業法理論研究還有漫長
的路要走。
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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