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于第二章中列舉諸多基本權利,但隨時代演進
,已不敷使用。透過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填補部分憲法未列舉權保障之闕失,特別是以憲法第二十二條之概括規定或基本國策中相關規定為依據。但釋憲屬司法權,有其被動性與局限性,本書乃從學理論證并參酌釋憲實務,整理出生命、身體、尊嚴、人格、家庭、信息、程序、集體、損失補償請求等憲法未列舉之自由與權利,對其憲法依據、保障范圍與限制,以及是否入憲等問題加以論述,期望能引起注意并討論。
貫串本書之理念,除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要素外,
主要系添入尊重多元價值及寬容理念。本書并藉著基因科技
發展與生命倫理關系之論述,賦予傳統基本權利新內涵與新
格局,并為新興基本權利開創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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