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是人類的重大發明,是人類歷史上的重大經濟革命,它給人類帶來的福祉是其他任何東西都無法比擬的。資本市場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能夠通過緩解風險、優化投資信息和資源配置、改善企業治理,減少信息獲取成本和交易成本對資本聚集和技術創新的影響,從而極大地促進了經濟增長。
資本市場的出現能夠緩解風險。以流動性風險為例,流動性風險起因于將資產轉化為交換媒介的不確定性。而信息的不對稱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妨礙了流動性,加劇了流動性風險,這就為資本市場的出現提供了動因。資本市場的流動性極強,金融工具能夠低成本地進行交易。有了流動性的資本市場存在,人們可以放心地以股票、債券等形式持有資產,在需要變現時方便、迅速地出售,同時企業可以取得投資所需要的資本。資本市場通過這種方式將流動性的金融工具轉換成了對生產的非流動的長期資本投資。這就解決了高回報項目通常需要長期的資本投入,但財富所有人并不愿意長期放棄對財產的支配而造成的投資不足的難題。資本市場的進步及其所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的減輕是英國工業革命發生的主要原因,因為工業革命最初幾十年所生產的產品早已發明出來,許多發明創造需要大量和長期的資本投入,沒有金融市場的配合而僅有技術創新并不能引發持續性增長。在18世紀的英國引發增長的關鍵性的新要素是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因為工業革命需要大量的長期資本投資,沒有這種流動性的轉換,工業革命可能就不會發生!八,工業革命不得不等待金融革命!
資本市場通過優化投資信息和資源配置,促進了經濟增長。以證券市場為例,證券市場能夠有效地傳播企業信息。在證券市場上,證券價格的變動挾帶和反映著有關信息,證券市場通過公開價格傳播信息,市場的參與者可以通過觀察證券價格解讀其中的信息。因此,人們沒有必要將資源投入到幾乎可以立即得到的信息上。這種帶有公共利益性質的信息獲得使社會不必投入資源用于獲取信息,從而使更多的資源能夠用于對生產的投資。不只于此,信息披露改善的本身可以極大地改善資源的配置,使資源能夠真正流向最好的生產技術項目上去。貝戈豪特在一百多年前面對運行良好的英國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所發揮的作用,感嘆道:“……在英國資本總是肯定地和立即地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和資本能夠賺取最多的地方,就像是水總能流向需要它的平面”。由于信息披露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關系到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和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操縱市場價格、內幕交易等行為應當受到制止和嚴懲。
證券市場在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證券市場股票的公開交易能夠有效地反映企業的信息,使所有者將經營者的報酬與股票價格掛鉤成為可能。而將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現與經營者的報酬掛鉤有助于將經營者的利益與所有者的利益聯系在一起,從而達到改善法人治理的效果。同樣,在發達的證券市場上,實行并購相對容易。這樣,經營不善的企業易被并購,而并購的結果往往是被并購企業的經營階層被解雇。因此,發達的證券市場通過便利對經營不善的企業實行并購來為改善法人治理和懲罰不良經營者提供良機。并購的威脅有助于將經營者的動力與所有者的動力結合起來改善企業經營,促進企業發展。
資本市場要發揮以上作用,不是沒有條件的,其中最基本的條件就是通過強制籌資者進行充分、真實和完整的披露,使投資者克服信息的不對稱性,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從而使稀缺的社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美國汪券法存在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任務也在于此!睹绹1933年證券法》和《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所包括的兩個基本內容就是強制披露和禁止欺詐,其中強制披露包括公開發行時的初始披露和上市交易后的持續披露。由于充分、真實和完整的披露在實現資本市場上述功能方面具有關鍵的作用,因此,對虛假陳述以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的禁止和懲處,不僅是對具體行為的懲處,更是為了防止和制止對資本市場和社會經濟機制的根基的動搖和侵蝕,是對公眾對資本市場信心維護。因此,沒有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沒有對投資者的保護,資本市場的大廈必定坍塌。
美國證券法的出臺和發展也印證了這一點。美國證券法最早可追溯到美國建國前英國數世紀的有關立法,其中南海泡沫案(south SeaBubble)對1720年泡沫法(Bubble Act 0f 1720)的出臺具有直接的影響。
美國建國后,為制止證券市場上的欺詐,堪薩斯州1911年率先對公募證券進行調整,通過了第一部“藍天法”(blue sky law),瞄準的就是“通過出售藍天中的建設地塊而輕易收取資財”(sell building lots in the blue sky infee simple)的證券出售者。此法通過后,其他各州競相效仿。1929年爆發的席卷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大危機導致了美國證券市場的崩潰,并導致了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的癱瘓。而各州分別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對付欺詐活動,許多證券發行者利用州與州之間法律的差異和州際競爭,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證券市場崩潰使人們認識到,要建立一個統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必須要有統一的聯邦立法。1933年5月27日,美國總統羅斯福簽署了美國歷史上第一部規范證券交易的法律《聯邦證券法》,要求所有的新股發行必須在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而且披露特定的信息。從此美國證券市場的立法開始從各州分別立法到聯邦政府統一立法的轉變。
2001年安然公司和世界通信公司粉飾財務報表的事件被曝光并相繼倒閉,美國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岌岌可危,資本市場風雨飄搖。美國參眾兩院力挽狂瀾,在2002年迅速出臺并通過了《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即薩班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該法對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進行了大幅修訂,被認為是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對上市公司和獨立會計師影響最大、最重要的美國證券立法。發展至今,美國聯邦證券法體系主要由以下立法組成:《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等。此外,美國聯邦各級法院的判例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的規則也構成美國聯邦證券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多年的發展,美國證券法日臻完善,對世界許多國家證券法的影響極大,是許多國家證券法的藍本。美國證券法由于比較好地反映了證券市場的法則,適應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因此,對我國也極具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我國證券市場長期存在的嚴重問題,從根本上說,是對證券市場理念和證券法的本質及任務的認識存在嚴重誤區。此外,我國已有不少企業在美國上市,而且還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將要在美國上市,這就需要我們了解美國證券法的制度。從目前看,我國有不少企業在美國上市后不久,即遭到訴訟,影響到我國企業在美國證券市場的形象。研究和掌握美國證券法需要有一個好的翻譯文本,這也正是我們多年來所欠缺和需要的。張路博士長期從事證券法領域的研究和實踐,既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其嚴謹求實的作風和對美國證券法的深厚造詣保證了對美國證券法的翻譯質量。綜觀譯稿,翻譯相當精當,恰當地反映了美國證券法的要旨,實屬難能可貴。尤其是,在我的建議下,張路博士將薩班斯法也翻譯了過來,使該法包括廣為關注的404條款等得以以中文的形式展現在世人面前。
我本人對美國證券法也一直懷有濃厚的興趣,2004--2005年有幸受國家留學基金派遣到美國留學研究,先后在美國圣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院(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Louis)和喬治敦大學法學院(GeorgetownUniversity)從事金融證券等法律問題的研究,先后求教于圣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院院長(現為美國諾切斯特大學(university of Rochester)校長)、著名證券法學家Joel Seligman教授和喬治敦大學的著名證券法學家Donaldc.Langevoort教授,這使我對美國證券法的精髓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但囿于時間和精力的限制,一直未將研究形成成果。張路博士譯著的出版可謂是我的知己之作,十分欣喜,希望張路博士翻譯的美國證券法能夠成為我國了解美國證券法的藍本,能夠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產生一定的正本清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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