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日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部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
競爭行為的法律,也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該法規定的兒種不
正當競爭行為中,有5種屬于壟斷行為或限制競爭行為,它們分別是:公用企業或
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行政性壟斷行為;以排擠競爭
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價銷售行為;搭售行為;串通招標投標行為。隨后,相繼
出臺的《價格法》、《招標投標法》、《電信條例》、《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
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禁止壟斷行為的一些條款
。此外,目前國內有25個享有立法權的地方立法機關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實施條例或者實施辦法。這些地方[生法規除細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以外,還做出一些補充規定,特別是針對一些聯合操縱市場的卡特爾行為規定了
禁止性條款。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
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并針對各
地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制定下發了35件有關壟斷行為定性和
處罰的行政答復。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反壟斷條款的規定及國務院“三定”方案賦
予的反壟斷職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我國的主要競爭執法機關,承擔了規
范壟斷性行業市場競爭行為、打破地區封鎖、地方保護、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等方
面的主要職責。從1995年到2005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行業壟斷
案件5642件,涉及供水、供電、供氣、鐵路、保險、電信、郵政、銀行、煙草、
石油、鹽業等壟斷性行業企業;共制止和查處地區封鎖、地方保護等行政性壟斷
案件519件,有力地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隨著反壟斷執法工作的深入
和執法經驗的積累,一些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省的反不正當競爭條
例,對經營者之間通過卡特爾協議劃分市場、固定價格等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
查處。同時,依據2003年國務院四部局聯合頒布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暫行規定》中有關并購反壟斷審查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和商務部共同商定對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或境外并購對中國市場競爭有影響的,實行了申報備
案制度。目前,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從事競爭執法的專職人員有近7萬人。
基本上形成了覆蓋全國的競爭執法網絡。
本書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壟斷案件為核心,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歷
年來的反壟斷行政執法調研為基礎,分三個部分加以展示。
本書上篇遴選匯編了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主查處的50個行政執法典型
案例。案例的選擇主要考慮從反壟斷法法理角度而言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具
有中國反壟斷法的特色,是否具有爭議性等因素,比較全面并有指導和研究價
值。案例分為“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行政性壟斷”
和“壟斷協議”三大類。同時,為參考和借鑒國外競爭立法和執法經驗,還編選
了美國反托拉斯法和歐盟競爭法中經典的司法和行政執法案例。
本書中篇分為兩部分:一是中國反壟斷執法情況調查分析。該調查分析以
案件為中心,以問卷的方式向全國除西藏外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商行
政管理局調查反壟斷執法部門近10年間(1995年至2005年6月)的案件查處
情況,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案查處的案件數量、罰款情況、壟斷行為類型分布
及行業分布等進行統計分析和評述,從多個角度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壟
斷行政執法的情況。二是有關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反壟斷審查申報的情
況分析。依據2003年國務院四部局頒布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
定》中有關反壟斷并購審查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達到一定標準的,
要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上報并購審查報告。該部分主要對2004年至2006
年9月間上報的材料從并購形式、地域、行業等方面進行了分析評述:
本書下篇包含兩項內容:一是有關反壟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考慮到案
例評析中涉及一些地方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以及這些條例在內容上對
《反不正當競爭法》做了補充規定,特收錄了上海、浙江、四川、山東等四省
、直轄市的條例作為參考。二是針對各地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
題,匯編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下發的35件有關壟斷性行業限制競爭行
為定性和處罰的行政答復。
本書編委會的初衷是以此書為過去十幾年來以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
主要競爭執法機關的中國反壟斷行政執法做一個總結,為行進中的反壟斷立
法、未來的執法以及中國反壟斷法理論研究提供第一手資料。
歡迎讀者對本書的批評與指正。
特別感謝德國ZEIT基金會對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在本次調研
工作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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