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三年,常聽一些立法工作人員或起草組成員談到破產法將出臺的消息,但基于
對破產實務的認知,筆者對此總是將信將疑。2006年8月27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
高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不能不讓人感慨
立法的進步。破產法歷時10年的立法過程,充斥了爭論、調整與變化,而最終能夠以嶄
新的面目出臺,實屬不易。
毋庸諱言,法律理念的進步與影響深刻地體現在新<破產法)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具
體來說,從法律體系看,新<破產法}拓寬了適用的主體,將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及其他
各類性質的企業法人破產程序統一化,對于各類法人企業請求破產保護打開了方便之
門,使之成為一部真正意義上的保護法;調整和完善破產和解與重整制度是在保護債權
人債務人利益的前提下,對社會利益的關注和對職工利益的維護,體現了“拯救法”的特
征;引入管理人制度,既扭轉了破產清算組的行政色彩與非專業化弊端,又完善了介入破
產程序的時點與程序本身的對應,有利于破產程序中法院止于主導,而管理人負責管理
與清算的法律定位;而有關債務人訴訟案件的獨立審判,是規避以往一概合并審理并一
裁終審的效率絕對優先的弊端,對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包括實體與程序權利的妥善保
護。從相關規定看,破產撤銷權與破產無效行為的劃分,無疑是對民商法理論中撤銷權
的更妥當的移植與銜接;破產取回權、別除權、撤銷權、抵銷權等爭議的訴訟解決,以及破
產程序中對債權異議的訴訟解決,則是對破產程序與民事程序的科學劃分,體現了對破
產程序效力的局限和約束;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區分和優先清償,管理人和債權人會
議職責的確定等,無不體現了新破產法在相關概念和制度上的進步。
新<破產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破產實務界產生巨大影響:
其一,<破產法)適用主體的統一和拓寬,相關保護、拯救制度及破產程序規則的設
置,將使破產案件數量大幅度上升。
我國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僅適用于國有企業法人
這一狹窄的主體,雖然其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
序”作為其他性質企業的破產依據,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有關制度的不協調、破產程序
的過于原則,使司法實務中非國有企業難以真正適用破產程序。而司法機關基于破產程
序規則的粗放和不具操作性,往往對破產案件的立案受理持觀望或極端慎重態度。除了
政府參與下的國有企業破產,法院對于其他企業的破產大多會通過設置立案障礙、過于
嚴格的文件要求或審前有關事項的承諾等,來達到減少破產立案的真正目的。
新<破產法)的出臺無疑將會改變這一局面。首先,新<破產法A的主體適用的統一
性,使破產主體清晰明確,破產案件程序統一,大量過去不知所終的企業將走向破產。如
外商投資企業,以往大多通過特殊的清算程序解決,而<破產法)的出臺將使其歸于統一;
其次,破產保護、拯救制度的設置,將使大批陷入財務困難但無意破產清算的企業提出破
產申請,在破產制度的保護下實施重整與和解,獲得喘息之機,從而走出困境。過去在政
府主導下的重組沒有破產保護措施,重組的困難重重,而利用破產程序完成重整過程,則
成為這類企業的新的選擇:再次,破產程序規則的具體與完善,使之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
性。隨著司法解釋的進一步作出,破產程序的細節規則也必將有法可依。司法機關對案
件審理的畏難心理也將得到調整,有關審理行為也會逐步規范,更加符合破產法的公正、
公開、公平的原則。
綜上,法律的巨大變革帶來破產案件數量的大幅度上升,在這種前景下,從事破產法
律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包括律師、會計師等,無疑擁有了前所未有的業務發展機會。
其二,管理人制度的設置,使專業管理人有了執業和接受管理的制度基礎,其必將推
動破產管理人的職業化發展。
我國舊法下沒有破產管理人而實行破產清算組制度,有關清算組具有強烈的行政色
彩,兼職和非專業性特征使清算工作實際由上級單位承擔而難以保證公平和規范。破產
逃債能夠得逞不能不說破產清算組制度也是因素之一。
新(破產法)則徹底糾正這一做法,從國外立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并設置了相對細致
的規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適時出臺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關于企業破產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規定了管理人名冊的編制、置備以及報酬的支
付等,從而使該制度有了實施和操作的規則基礎。
這一制度的建立,使有志于此的專業人士包括律師、會計師、清算機構人員等,能夠
以置備名冊接受選擇的方式被納入管理并開展執業。新型的管理人職業隊伍將由此逐
步形成。其中,律師作為法律專業的從業人員,在破產程序尤其是清算程序中,在該項管
理人制度下,具有其他專業人員無法比擬的優勢。隨著新破產法的施行,以往的破產法
律專業人員的缺失現象必將有所改善。因此,強化專業知識,適應和符合管理人的基本
要求和專業水準,從而成為管理人職業隊伍的一員,就成為有志于此的中介機構及其成
員必然盡快解決的問題。
其三,破產重整制度,既為管理人提供了施展管理經驗和水準的平臺,也對與破產重
整相關職業的全面發展起到了推進作用。
破產重整制度是在企業出現破產原因之虞對企業實施的拯救與再建的系統工程,該
工程事務龐雜、涉及面廣,需要更多、更廣泛的專業人士的加入。新<破產法》摒棄了舊法
的破產整頓制度,移植國外的破產重整制度并加以改造。這一制度的確立并沒有企業規
模的限制,將會使金融專家、財務顧問、投資銀行、職業經理人等在大量的破產重整程序
中有了施展拳腳的舞臺,并對企業的融資、重組、經營管理發揮重要作用。金融專家、財
務顧問、投資銀行、職業經理人等專業人士對破產重整制度的了解,成為其在該程序中能
夠更好發揮作用的關鍵。
面對新法出臺及業務量放開的前景,作為專業性極強的破產法律事務,必然對有志
于此的人士提出更高的專業性要求。在這方面,本套書的出版可謂恰逢其時。筆者根據
破產法律規定,在破產法律理論和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新法下的有關法律問題、破
產程序的具體操作模式等均作出相對細致且具有實務指導性的闡述,對目前法律未能規
定的細節站在法學理論的前提下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認識和處理方式,以期拋磚引玉,引
導有志子企業破產法律工作的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士、與企業破產相關的各利益主體,了
解破產實務中的法律問題、具體操作和實務處理,從而規范各自的行為和提高專業化
水平。
感謝法律出版社給予這樣的機會,能夠讓筆者暫時擺脫律師行業普遍存在的浮躁情
緒,得以靜下心來潛心創作。創作之旅,既是研究新破產法的學習過程,也是多年來從事
破產法律實務心得與感想的升華過程。因此,雖然充滿艱辛,但也有種沉甸甸的幸福感。
由于時間倉促及水平的局限,本書難免不能涵蓋更多的知識點和實踐中所有問題的
解決方案,但有心者,或許能夠從中獲得一些分析與解決問題的方法或一點智慧的點撥,
從而開啟通向業務核心的金橋,本書的功效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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