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即“動產擔保交易法”為內容。
本書沿著“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路徑展開。提出問題
,這是本書第一章的主要任務。
從根本上講,盡管大陸法系概念法學決定。在質權和留置權之外
發展非移轉占有型動產擔保物權可以彌補傳統移轉占有型動產擔保物
權對社會經濟生活有效運轉所造成的嚴重障礙,但其制度設計本身所
引致的物權法制度內部的不和諧,也是十分明顯的。如何剔除概念形
式的羈絆,構建現代化商業社會所需要的動產擔保法律制度,已成為
大陸法系國家目前面臨的法律難題。我國臺灣地區在此方面的立法實
踐,雖有其時代進步意義,但已為過眼煙云,實不足為效仿。以美國
《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為始祖和代表的北美功能式動產擔保權益立法,
為大陸法系動產擔保制度之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另一嶄新思路。有關世
界性經濟組織和金融機構推出的《動產擔保交易法(示范法)》,也為
大陸法系動產擔保制度改革的實施提供了范本。作為大陸法系的中國
民事立法,適逢《物權法》起草并頒布的關鍵時機,可否將北美功能
式動產擔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拿來為我所用,并以
物權法的制定和頒布為契機,實現物權立法的和諧與統一,實為不可
坐視之問題。若能將北美功能式動產擔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
立法技術消化并吸收到《物權法》的制定中來,所謂要“制定一部21
世紀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物權法”的宏偉目標,將更進一步。研究問
題,這是本書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基本任務。
所謂研究問題,就是對具有世界示范意義的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
編的主要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進行研究和介紹,以為我國物權立法提供
一般借鑒。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頒布后,受到北美以及歐洲大陸的
追捧,其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堪稱絕妙!我國已故法學家、教育家沈達
明先生曾稱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為“天書”。一般而言,盡管美國
《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后的有關各動產擔保交易的立法或示范法的內容
雖與其略有不同,但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一致的是,其都在以下
幾個方面有詳盡規定:動產擔保法的調整范圍(scope)、動產擔保權益的
設定(attachment)、動產擔保權益的完善(perfection)、擔保權益的優先次
序(priority)以及動產擔保權益的實現(enforcement)。由于這五個方面
在動產擔保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礎性和它們之間所存在的內在邏輯關
系,本部分之研究就緊緊圍繞著這五個概念來進行,并將其分別設計為
一章。解決問題,這是本書在結語部分的目標。
所謂解決問題,就是引進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的立法理念和立
法技術,為我國物權立法提供另類參考。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在現
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下,實現了交易類型化上的功
能方法與擔保交易一元化的立法設計一一不管交易的形式如何,只要其
意在創設動產擔保權益,就應當適用相當的法律。筆者認為,我國動產
擔保物權立法應大膽吸收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所代表的功能式
立法理念,以完善我國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我國物權立法,尤其是動產
擔保物權立法需要就以下主要問題展開研討:一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的
形式與實質的問題;二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之“動產”的范圍問題;三
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設定的立法模式問題;四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的公
示問題;五是關于動產擔保權益的優先順位問題;六是關于擔保權益的
實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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