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1366
- 書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研究(百年山西大學法學文叢書)
- 作者:趙小平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7年1月
- 入庫時間:2007-10-30
- 定價:31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對地理標志這一“親農性”極強的知識產權從以下方面著手分析:第一,分析地理 標志的概念、社會價值以及不同保護方式下地理標志的性質;第二,分析地理標志保護的多邊歷程及wTO框架下各成員關于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的爭論,試圖把握地理標志國際保護在世 界多邊層面的發展趨勢;第三,分析歐共體和美國近期RTA中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試圖把握地理標志國際保護在雙邊及區域層面的發展趨勢;第四,分析“舊世界”、“新世界”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試圖借鑒他國地理標志保護的經驗教訓;第五,分析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與實踐狀況,在找出問題、分析原因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與建議。此外,本書首次對我國截至2006年底已保護地理標志產品進行了整理分析。
圖書目錄
關于用“地理標志”替換“地理標識”的說明/1
緒論/1
第一章 地理標志的概念與價值/l
一、地理標志相關概念辨析/1
(一)地理標志與來源標識、原產地名稱的關系/2
(二)地理標志和商標的關系/4
二、地理標志的社會價值/7
(一)地理標志的經濟價值/8
(二)地理標志的政治價值/10
(三)地理標志的文化價值/l4
第二章 地理標志的保護方式及性質/18
一、地理標志的保護方式/l9
(一)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假冒/19
(二)受保護原產地名稱與注冊地理標志/2l
(三)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23
(四)行政體制的保護/25
二、地理標志的性質/26
(一)專門法模式下地理標志的性質/27
(二)商標法模式下地理標志的性質/29
三、地理標志的特征/30
(一)親農性/31
(二)權利的共享性/33
(三)權利的不可轉讓性/35
(四)權利的永久性/36
第三章TRIPs協定前有關國際公約對地理標志
的保護/37
一、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39
二、1891年《制止虛假或欺騙性商品來源標識馬
德里協定》/4l
三、1951年《斯特雷薩公約》/43
四、1958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
本協定》/45
五、WIPO修訂地理標志多邊保護制度的嘗試/48
(一)WIPO《關于保護地理標志的條約草案》/48
(二)WIPO《發展中國家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
示范法》/49
(三)《巴黎公約》的修訂:第10條之四/50
(四)1990年地理標志國際保護專家委員會建
立新條約的努力/52
六、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對葡萄酒地理標
志的保護/53
第四章TRIPs協定對地理標志的保護/57
一、烏拉圭回合時期關于地理標志的談判/58
(一)TRIPs談判中五份草案文本對地理標志保
護的不同建議/59
(二)1990年“主席草案”對地理標志保護的規
定/61
(三)1990年布魯塞爾最終法草案對地理標志
保護的規定/61
(四)1991年“Dunkel草案文本”的提出和通過/62
二、適用于地理標志的TRIPs協定之目標、一般規
定和基本原則/62
(一)適用于地理標志的TRIPs協定之目標/63
(二)適用于地理標志的TRIPs協定之一般規定
和基本原則/63
三、TRIPs協定中地理標志的含義及特點/65
四、TRIPs協定對地理標志的三層次法律保護結
構/67
(一)對所有產品地理標志的最低標準和一般保
護/68
(二)對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的附加保護/69
(三)對葡萄酒地理標志的額外附加保護/69
五、TRIPs協定中地理標志與商標的關系/7l
六、TRIPs協定中地理標志與通用名稱的關系/72
七、TRIPs協定對地理標志不予保護的情形/72
八、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談判和TRIPs協定適用情
況的審查/74
九、與地理標志保護有關的國內執法的要求/75
(一)關于知識產權執法的一般義各/75
(二)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濟/75
(三)臨時措施/76
(四)與邊境措施相關的特殊要求/77
(五)刑事程序/78
十、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78.
十一、對TRIPs協定地理標志保護的評析/8l
(一)TRIPs協定的歷史進步性/8l
(二)TRIPs協定的缺陷/83
第五章WTO框架下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的爭論/86
一、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多邊通知與注冊制度/88
(一)歐共體模式/88
(二)美國模式/9l
(三)中國香港模式/92
(四)國際商標協會的建議/94
(五)談判委員會主席和TRIPs理事會秘書處關
于建議草案的備忘錄/95
二、關于地理標志的延伸保護/96
(一)西雅圖會議有關延伸保護的爭論/96
(二)多哈回合有關延伸保護的爭論/97
(三)反對地理標志延伸保護的假設不可成立/98
(四)延伸保護的主要建議/101
三、香港部長級會議后地理標志保護的談判進展/102
第六章 歐共體和美國RTA中地理標志的保護/l06
一、歐共體雙邊自由貿易協定/109
(一)定義、范圍和結構/l10
(二)保護水平和保護手段/111
(三)根據該協定自動保護/112
(四)例外/112
(五)與商標保護的關系/114
(六)傳統表達/114
(七)歐共體雙邊協定比較/116
二、美國的區域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l19
(一)定義和范圍/120
(二)法律保護手段/121
(三)與商標的關系/l22
(四)例外/123
(五)程序特點/l 23
(六)與市場準入規則的聯系/123
(七)美國區域及雙邊貿易協定的比較/124
三、美國RTA與歐共體RTA之比較/l26
四、美國和歐共體葡萄酒貿易協定/128
(一)初步規定/128
(二)釀酒常規和規格/129
(三)具體規定/l29
(四)最后規定/130
第七章 “舊世界”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l32
一、歐共體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l33
(一)保護農產品和食品地理標志的一般制度及
評析/136
(二)保護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的特殊制度/142
(三)已獲得歐共體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分析/147
二、法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l5l
(一)法國地理標志保護立法的歷史脈絡/152
(二)關于“terroir”/l56
(三)與地理標志保護相關的組織、定義和注冊
程序/159
(四)從“Biscuit de Champagne”案看AOC的保護
范圍/161
(五)以干邑酒為例簡析法國葡萄酒地理標志保
護/162
三、德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166
(一)《商標法》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專門規定/166
(二)《商標法》關于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保護/169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169
(四)國際協定/169
四、英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170
(一)商品說明法/l71
(二)普通法假冒訴訟/171
(三)商標法/l73
(四)葡萄酒和烈酒的保護/l73
五、瑞士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174
(一)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175
(二)葡萄酒地理標志的保護/177
(三)手表地理標志的保護/l78
(四)地理標志的商標法保護/179
六、印度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l80
(一)普通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180
(二)地理標志的商標法保護/182
(三)美印“Basmati”案與《1999年產品地理標志
(注冊與保護)法》/l82
(四)大吉嶺茶的國際國內法律保護/l86
七、泰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191
八、巴基斯坦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192
九、斯里蘭卡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193
第八章 “新世界”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l94
一、美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195
(一)美國地理標志保護的概況/195
(二)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保護/197
(三)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保護/198
(四)不受商標法保護的幾種“地理描述性”標
記/199
(五)通用名稱不受保護/201
(六)異議和撤銷/20l
(七)普通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202
(八)葡萄酒地理標志的保護/202
(九)美國佛羅里達柑橘/205
二、日本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206
(一)防止不正當競爭法/206
(二)行政管理法規/207
(三)反托拉斯法/207
(四)日本農業標準體系/207
(五)商標法/208
三、加拿大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208
(一)普通法和民法保護/208
(二)關于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標志保護體系/208
(三)對酒類以外產品的證明商標保護/209
四、澳大利亞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210
(一)葡萄酒地理標志的保護/2ll
(二)地理標志的商標法保護/21 3
(三)其他法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210
第九章 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216
一、亞洲國家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21 7
(一)新加坡/217
(二)韓國/218
(三)印度尼西亞/219
(四)馬來西亞/220
(五)越南/22l
二、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班吉協定》/222
(一)一般規定/223
(二)保護條件/224
(三)注冊程序/224
(四)地理標志的使用與非法使用/226
三、安第斯共同體第486號決議/227
第十章 我國有關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230
一、《商標法》框架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233-
(一)《商標法》框架下對地理標志的消極保護/233
(二)《商標法》框架下對地理標志的積極保護/234
(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237
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238
(一)地理標志產品的定義/239
(二)管理機構/239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注冊程序/240
(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241
(五)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監督/242
三、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243
(一)定義/243
(二)原產地標記的注冊程序/244
(三)原產地標記的保護/246
四、其他法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247
五、小結/250
第十一章 我國已保護的673例地理標志產品分
析/25l
一、東部地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現狀/258
(一)北部沿海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現
狀/259
(二)東部沿海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保護現狀/260
(三)南部沿海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保護現狀/261
二、西部地區地理標志保護現狀/262
(一)大西南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保護現狀/263
(二)大西北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保護現狀/264
三、東北地區地理標志保護現狀/265
四、中部地區地理標志保護現狀/267
(一)黃河中游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保護現狀/267
(二)長江中游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保護現狀/269
五、我國臺灣地區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270
(一)“商標法”保護/270
(二)“公平交易法”/273
(三)其他法律法規/277
第十二章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存在的問題與對策/280
一、立法中存在的問題/280
(一)現有的商標法體系中存在的問題/28’
(二)地理標志保護的專門法存在的問題/283
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284
(一)地理標志與商標的矛盾/284
(二)存在地理標志被當作普通商標注冊的現
象/286
(三)管理不到位,一些地理標志產品依舊存在
質量問題/286
(四)地理標志被濫用/287
(五)地理標志的保護存在地區不平衡現象/287
(六)國際方面存在的問題/287
三、問題的原因/288
(一)現有立法的不完善/289
(二)雙軌制的保護模式帶來的負面影響/289
(三)政府、企業和社會的協同保護欠缺/289
(四)地理標志的社會價值還未引起足夠重視/289
四、對策和建議/290
(一)解決地理標志和商標的沖突/290
(二)健全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292
(三)在國內、國際層面重視地理標志保護制度
的實施/295
(四)積極參與國際談判,推進我國地理標志的
國際保護/296
附表/297
表一:北部沿海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狀況/297
表二:東部沿海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狀況/302
表三:南部沿海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狀況/311
表四:大西南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狀
況/3l 9
表五:大西北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狀
況/327
表六:東北地區(東北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產
品保護狀況/330
表七:黃河中游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狀況/334
表八:長江中游綜合經濟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狀況/342
參考文獻/349
國內外相關網站/364
后記/366
本書共有3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