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說明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執行標的物難動等“執行難”現象,以及人民法院執行行為不規范、執行措施不完備等問題,已極大地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破壞了我國法制的尊嚴。鑒于此,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其中的重點就是修改執行程序。該決定對執行程序的修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強化執行措施,促使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其一,增加規定了“立即執行”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之后,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轉移、隱匿財產,執行通知反而給被執行人逃避債務的行為提供了機會。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了一款規定,即“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執行措施”,不一定要先通知,然后才能執行。其二,增加財產報告制度。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但是故意拖延不執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如果他提供虛假報告或者拒絕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和拘留。其三,加大了執行威懾機制。為了更好促使當事人履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執行人如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統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同時可以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通過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會監督來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其四,提高了對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罰款數額。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對個人的罰款為1000元以下,對單位是3萬元以下。現在規定對個人的罰款提高到1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第二,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一,增加規定了執行異議。當前執行難有一部分是因為法院執行人員違法行為造成的,為了防止這種行為發生,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執行異議。也就是說,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如果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促使人民法院盡早地督促執行。其二,增加規定了變更執行法院的制度。針對目前執行活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賦予了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上一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確實屬實,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執行,也可以決定由其他法院執行。
第三,延長了申請執行的期間,以利于當事人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如果雙方是法人的,規定是半年,涉及到個人的,執行期間是1年,執行期間很短。這樣使得被執行人心存僥幸,只要拖過這個期間,財產就不被執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延長了執行期間,明確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而且申請執行的期間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為了解決執行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等大量的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
為了準確理解民事訴訟法中執行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并在執行實踐中加以運用,我們組織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單位的同志共同撰寫了這套《中國執行法律理論與實務叢書》。
《執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疑難問題解答》是其中一種。本書以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及近年來新出臺的有關執行司法解釋為主線,結合執行工作實踐與現行有關執行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對執行工作和執行法律適用中的重點、疑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按章節順序并分專題,以簡明扼要的問題解答形式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闡釋,系我國出版界目前執行法律實用問答類最新業務工具書。
我們編寫此套叢書尚屬創新之舉,可采的經驗不多,加之我們學植未深,書中如有不當之處,敬請讀者不吝指正。
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00七年十二月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