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WTO的研究,大致經歷了一個從經濟學到國際法學再到行政法學漸次展開的過程,隨著研究廣度和深度的推進,已經取得了許多可喜成果。時至今日,WTO對成員國經濟行政的影響將進而影響到成員國行政法的一般制度和原則,有力推進成員國的行政法治,在行政法學界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遺憾的是,如果不能觸及憲法問題,行政法治建設何以可能?
WTO是西方國家主導的產物。WTO浸透了市場經濟和法治精神,與憲政精神具有一致性,具有很強的憲政功能。隨著時間的推移,WTO必將超出對成員國經濟管理工作影響的范圍,進而全面影響成員國的憲政建設。
我國加入WTO已近六年,加入WTO后,我國與其他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逐年攀升,爭端的影響及涉及面也逐步擴大。據有關部門的觀察和總結,我國國際貿易爭端的涉及面由最初的針對某一或某些具體產品繼而發展到針對某一或某些產業,進而正向著針對產品和產業背后的制度安排發展。
應當承認,WTO并不強求成員國改變其現有憲政體制,但這不等于說WTO對成員國的憲政體制不會產生影響。可以預見,隨著我國加入WTO日久,WTO對我國憲政建設的影響必然逐漸表現出來。
本書作者是我指導的博士生,博士研究生學習伊始,他便對WTO的憲法和法理問題給予了充分的關注。“WTO與國家主權”是其博士論文的選題。WTO與國家主權的關系涉及世界新秩序的構建。WTO在構建世界經濟秩序,推動世界一體化進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解剖WTO對國家主權的影響,可以窺一斑而見全貌。
當今世界,主權依然是國際秩序的支撐。全球事務的民主治理少不了主權國家的參與,正如國家事務的管理離不開人民的參與。少數西方國家借口全球化,以民主、人權為幌子,干涉別國內政、否認國家主權,其真實目的不是全球福利,也不是全球共治,而是別有用心,是為了推廣其自身價值,維護其自身利益。
真正的全球治理應該是在各主權國家平等協商基礎上形成廣泛反映各種利益和價值的全球共同遵守的規則,實現國際事務法治,以國際事務法治來擺脫主權困境。在走向全球治理的背景下,不是不要國家主權,更不是徹底否定國家主權,而是需要認真傾聽其他主權主體的聲音,尊重其他主權主體的意愿,以實現國際國內民主,構建一個和諧的世界。
和諧世界是多樣化的世界。和諧世界需要全球規則,同時也應當盡可能地給各國法律留下廣闊的空間。當我們制定國內法,在國內推行法治時,不少人都呼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以免過分擠壓民眾的自治空間。當我們把視野擴大到整個世界時,民族國家就是世界的地方,民族國家法律就是世界范圍內的地方法,應該受到同樣的重視。只有這樣,才能既有世界公共事務的統一規則,又不失世界的豐富多彩,既保證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又照顧到了各民族的不同需求。和諧世界不僅要求主權平等,而且進一步要求主權正義。和諧的世界秩序對于正義主權的保護作用,猶如國家政權對于公民正當權利的保護一樣,二者的作用都是顯而易見的。
從歷史上看,主權問題的解決過程同時也就是世界秩序的構建過程。本書作者通過對WTO的主權問題深入細斂的餅冗,珠艽WTO的主權觀,挖掘WTO處理國家主權問題的技巧,思考主權的發展方向,小而言之,有利于我國恰當履行WTO框架下的義務,樹立我國的國際形象,大而言之有利于我們準確把握國家主權的涵義及其發展趨勢,爭取在構建世界新秩序中贏得主動,積極規劃全球化背景下的未來世界。
研究WTO的憲法問題,價值不言而喻。以主權為突破口,對WTO的憲法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是對WTO研究領域的拓展,同時也很好地開拓了憲法的研究視野,是國際法和國內法交叉研究的有益探索。
本書的出版,于WTO的憲法和法理問題研究,既是階段性成果,也是全新起點。出版之際,學生邀我為序,欣然應之,以資鼓勵。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李龍
2007年lO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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