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4113
- 書名:新破產法疑難解讀與實務操作(修訂版)
- 作者:王東敏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8年3月
- 入庫時間:2008-5-8
- 定價:3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按照破產法律制度的體系,著重介紹了新《企業破產法》的有關內容,比較了新《企業破產法》與原《破產法(試行)》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破產法律制度修改變化的情況。總結了審判實踐中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意圖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準確詮釋和適用新的《企業破產法》。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破產法律制度概要
第一節 破產法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軌跡
一、破產法律制度產生的社會經濟基礎
二、破產法律制度從最初的對債務人的人身懲罰發展為對債務人債務的免除
三、處理破產事件的程序從單一的破產程序發展為逐步增加了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
四、我國的破產立法與實踐
(一)我國破產法的立法情況
(二)我國破產實踐的有關情況
第二節 破產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破產法的概念
二、破產法律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破產程序的啟動
第一節 破產案件的管轄
一、破產事件的主管
二、破產案件的管轄
三、我國關于破產案件管轄的具體規定
(一)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
(二)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
(三)管轄權異議制度問題
(四)法院對管轄錯誤的處理
(五)確認爭議債權的管轄法院
第二節 處理破產事件的各種程序
第三節 破產程序的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程序的申請
(一)申請的實質要件
(二)申請破產的形式要件
二、法院關于是否受理的處理
第三章 債權的申報與確認
第一節 債權申報
一、申報債權人
(一)未到期的債權
(二)附期限、附條件的債權和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未確定的債權
(三)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連帶債權人的申報
(五)連帶債務人破產時的債權申報
(六)因解除合同申報的債權
(七)受托人申報債權
(八)票據付款人的申報
(九)無需申報,直接參加破產程序的債權
(十)不予受理申報,不能參加破產程序的債權
二、關于債權申報的期限
三、關于申報的方式和內容
四、債權申報和登記機關
五、債權申報的效力
六、逾期申報的救濟制度
第二節 對申報債權、拖欠企業職工的薪金和福利的核實與確認
一、核實與確認申報的債權
(一)核實和確認債權的權力主體或者機關
(二)審查、核實與確認債權的方式
二、債權確認的法律后果
三、對拖欠職工薪金和福利的核實與確認
第四章 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第一節 債權人會議
一、設置債權人會議的必要性
二、關于債權人會議性質的討論
三、我國破產法關于債權人會議的立法情況
四、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員
五、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會議主席以及債權人會議的表決
六、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七、債權人、債權人會議與管理人意見分歧的處理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一、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目的
二、債權人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人員
(一)債權人委員會的設立
(二)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
(三)擔任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三、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第五章 管理人
一、關于管理人性質的討論
二、管理人的基本素質和業務技能
三、管理人的中間立場
四、管理人應當具有適當的資格
五、管理人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六、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
(一)根據案件情況,決定選擇哪種人擔任管理人
(二)指定管理人的具體方法
(三)管理人的更換
七、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地位
八、管理人的職責和職能
九、管理人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的范圍
十、管理人的工作報酬
第六章 和解程序
第一節 和解程序的一般意義
一、關于和解程序的立法概況
二、和解程序法律性質的探討
第二節 和解程序的具體規定
一、和解程序的申請權利人
二、和解申請提出的時間
三、債務人提交和解申請的相關材料
(一)和解申請書
(二)和解協議草案
(三)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財務報告
(四)拖欠勞動債權和國家稅務債權的情況
四、法院對和解申請的審查
五、和解程序的進行
(一)申報、核實和確認債權
(二)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三)債權人、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的權利與義務
(四)債權人會議對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
六、和解程序的終止
第七章 破產宣告
第一節 破產宣告程序的意義
一、破產宣告程序的種類
(一)直接破產宣告程序和間接破產宣告程序
(二)依申請開始的破產宣告程序和依職權開始的破產宣告程序
二、破產宣告的具體程序
(一)對破產宣告的審查程序
(二)審查后的具體處理
第二節 破產宣告裁定的法律后果
一、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法定代表人和企業高管人員的法律后果
二、對破產人相關法律關系的后果
三、對債務人的訴訟、仲裁以及執行程序和其他司法強制措施的影響
四、對破產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效力
五、破產宣告裁定的地域效力
第八章 破產財產
第一節 破產財產的一般概述
一、破產財產制度的一般意義
二、破產財產的范圍
(一)破產財產的范圍
(二)破產財產與債務人財產的區別
三、破產財產的性質
第二節 破產財產的確定與集中
一、破產財產的確定和集中
(一)債務人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歸屬的一般狀況
(二)可以變價財產的狀況
(三)企業可繼續經營的財產狀況
(四)可以收回財產的相關情況
(五)債務人的特殊財產狀況
二、幾類特殊財產的確定和集中問題
(一)已經設定擔保權益的財產
(二)土地使用權問題
(三)與他人共有財產
(四)債務人融資租賃的大型機器設備等
(五)無形資產的問題
(六)破產企業所有的財產請求權
(七)債務人的對外投資權益
(八)債務人開辦的企業或者債務人的分支機構
(九)債務人企業出租房屋的處理
(十)管理人行使職權收回的財產
第九章 破產財產的無效行為制度和撤銷權、抵銷權、擔保物權和法定優先權、取回權制度
第一節 破產財產的無效行為制度和撤銷權制度
一、規定破產財產的無效行為制度和撤銷權制度的意義
二、破產法中的無效行為制度和撤銷權制度與民法相關制度的比較
(一)破產法中的無效行為制度與民法中的無效行為之比較
(二)破產法上的撤銷權制度與民法中的撤銷權制度之比較
三、對破產財產無效行為制度和撤銷權制度的具體規定
(一)對破產財產無效行為制度的具體規定
(二)對撤銷權的具體規定
四、無效行為和撤銷權行使的后果
第二節 抵銷權
一、設立抵銷權制度的意義
二、抵銷權與別除權的比較
三、抵銷權與撤銷權制度的比較
四、抵銷權的行使條件
第三節 擔保物權和法定優先權
一、別除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概念之比較
二、可以行使優先權的擔保物權
(一)抵押權
(二)質權
(三)留置權
三、擔保物權擔保的范圍
四、擔保物的代位物
五、行使優先受償權的程序
六、民事優先權
第四節 取回權
一、取回權的概念
二、取回權的基礎法律關系
三、取回權的具體行使
第十章 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第一節 破產財產的變價
一、管理人的工作原則
二、變價方式
三、變價適時進行
四、變價方案報債權人會議
五、幾種特殊財產的變價問題
第二節 破產財產的分配
一、破產財產的分配順位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優先權順位
(二)擔保物權人的優先權順位
(三)職工個人薪金和福利的優先權順位
(四)破產債務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與稅款的優先權順位
(五)普通破產債權沒有優先權,按比例獲得清償
二、破產財產的具體分配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本書共2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