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7年9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國務院第505號令,公布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7年lO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和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規。《條例》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范圍、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的安全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職責,安全許可的條件、程序、時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的規定,對于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規模大、參加人員多、危險系數高、安全問題突出等特點。據統計,近幾年來,全國每年舉辦各類大型群眾性活動1.4萬多場,近3億人次參加。在這類活動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有的甚至發生了群體性事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帶來較為嚴重的危害。
為確保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安全,公安部于1999年頒布了《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規范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工作,維護治安秩序,確保公共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種類、數量和形式有了較大的變化,安全管理工作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辦法》已不能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一是規格不高。由于《辦法》是部門規章,原則上只能規范和調整公安機關本身的工作,而對目前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存在的承辦者未經審批而擅自舉辦活動、不認真履行安全責任等突出問題,《辦法》的制約力不夠。二是調整范圍過窄。《辦法》只包括了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活動,而對于目前各地大量舉辦的展覽、展銷、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并沒有涵蓋在內,這也使得這些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三是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迫切需要加快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立法進程,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條件、程序等予以確定。
隨著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各種大型群眾性活動日益增多,其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全社會乃至全世界的關注。在這樣的情況下,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監督管理措施,保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舉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從2004年起,公安部認真總結多年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做法,吸收國外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多次派員赴有關省市進行立法調研,召集各地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負責同志在大連、濟南等地召開了5次立法座談會,征求了國家體育總局、文化部等有關部委和部內法制、消防、交管等業務局以及各地公安機關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多次研究、修改,數易其稿,最終于2006年6月8日,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就送審稿及后來形成的修改稿多次征求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就重點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和專題論證,在此基礎上,修改形成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于2007年8月29日經國務院第1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9月14日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正式簽署。
《條例》不僅充分考慮到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參加人員和公安機關的實際需要,而且考慮了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配套,具有很強的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它科學界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范圍;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體系;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規范了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人員的行為;規定了違反《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
為進一步貫徹和實施《條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對《條例》作了釋義,并編寫本書,希望通過本書的學習,使公安民警能夠全面、準確地理解《條例》,并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條例》。
編者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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