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國民間借貸是人們在生活上互相幫助和在生產經營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一種資金流通方式。這種融資方式是以民事行為和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因而受民事法律和合同法律的規范和調整。本書就是以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為依據,結合社會現實情況,解答當前民間借貸的一系列法律知識問題。
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我國經濟發展滯后,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低下,絕大多數民間借貸是因解決貧困、維持生計而發生的。三十年后的今天,由于實施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政策,國民經濟發展很快,人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在這種社會經濟背景中,一方面,富裕起來的人們有錢出借,為民間借貸發展提供了資金條件,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人涌入市場經濟大潮,需要借錢為資本發展生產經營,因而生產經營型的民間借貸越來越多,至今大量出現,且面廣額大。同時,仍有不少群眾生活貧困,但我國人民有著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先富起來的人愿意出借金錢予以解困,因而生活型民間借貸雖然數額較小,但涉及面仍然很廣,于是,民間借貸出現前所未有的頻繁和活躍。
但是,民間借貸因具有自由性、隨意性和廣泛性的特征,所以很不規范,往往處于無序狀態。在無序狀態下的活躍,使得民間借貸發生大量糾紛。從近幾年法院審理案件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所占比率有所上升,爭議標的額逐年增大,同時也給法院執行帶來困難。同時,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民間借貸自由、隨意等特點,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影響民間資金正常流轉,而且破壞金融秩序,嚴重危害社會穩定。民間借貸的作用和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00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2000年1月16日發出)指出:“加強對民間信貸的引導和管理,化解農村金融風險。”
《民法通則》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定過于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雖有幾個司法解釋,但大多適用于訴訟程序,至于行政管理更無法可依。《合同法》實施后,民間借貸法律規范趨于完善,該法第十二章是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依據,總則中的有關規定也適用于民間借貸。但是,民間借貸行為及其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是復雜多樣的,法律不可能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實踐中遇到的許多疑難問題,需要依靠立法精神、法學原則和實踐經驗去判斷和解決。
基于上述原因,為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解決現實中遇到的問題,預防和減少糾紛發生,筆者撰寫了本書。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本書如有不足之處,敬請讀者指正。
金永熙
2008年1月于浙江溫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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