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和吏治方面,新加坡確實是很有一套的;法治嚴明、令行禁止、高薪養廉這些在中國很難推行的東西,在那里成了遏制腐敗的“法寶”。這些制度在本書中有詳細而精辟的闡述,但是新加坡的經驗與其說是展示了一種成功的模式,不如說是引領我們繼續思考看似簡單的“腐敗”問題。在我們法學家看來,似乎腐敗就是違法,不違法的就不能說是腐敗,違法至少構成了腐敗的一個要件;但是經濟學家很可能認為違法與否和事情的本質沒有直接關系,因為法律是人規定的,我們可以把某種行為定義為“腐敗”,也完全可以不這么定義。在某種意義上,高薪養廉相當于國家用國庫的錢“賄賂”公務員,換取他們的“廉潔”行為。由此可見,腐敗是可以“制度化”的,而制度化之后當然也就正當合法,不稱其為“腐敗”了。高薪養廉的經濟成本不小,但好處是至少可以造成清廉的表觀。
中國的法律規定看似道德標準很高、腐敗紅線設定很低,但是法不責眾,在公務員動輒“腐敗”的情況下,“腐敗”也就見怪不怪了。反之,新加坡給公務員很高的待遇,相當于國家把一大筆財富塞進公務員的腰包,然后告訴他,在這種情況下再出去撈錢,就會受到嚴懲。既然紅線已經設定很高,只要有點腦子的公務員當然也就不敢“腐敗”了;有個別超越紅線的,也很容易發現和懲治。因此,我們的制度看上去很清廉,但是清廉的制度卻造就了大量的貪官污吏;新加坡的制度或許遠不如我們清廉,但是這樣一來官員就沒有必要腐敗了,反而顯得“清廉”起來。看上去清廉的制度可以造就大量腐敗行為,看上去“腐敗”的制度卻可以制造清廉的官員,至少可以讓官員看上去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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