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出乎爭”,道理越辯越明,本書的研究目的之一即是對行政強制權的正當性做更全面深入的討論,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前提下,秉承學術傳統,在傳統中求創新。通過對行政強制權內涵的界定、屬性與特征的分析,以及與相關概念的比較,概括出行政強制權的發展趨勢,厘清行政強制權正當性的前提性內容;對行政強制權運行進行正負效應分析,引出對行政強制權的行使進行約束和控制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對控制行政強制權的一般理論進行分析,并構建出控制行政強制權的規范體系。即以事前的立法預防、事中的內部控制、事后的司法審查,共同完成對行政強制權的約束和控制,并就如何完善每條路徑進行了相應的制度構建。
應該說,本書的研究思路是就行政強制權正當性進行反思與追問,通過對行政強制權的內涵界定、屬性與特征分析,以及與相關概念的比較,推導出行政強制權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厘清行政強制權正當性的前提性內容,從而為后文研究奠定基礎。進而對行政強制權的運行進行正負效應分析,意在提醒人們對行政強制權運行的正當與否應持警惕態度,面對行政強制權在實踐中,尤其是房屋拆遷領域的運行狀況,強調應對行政強制權進行必要的約束與控制,以發揮其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作用。通過對行政強制權控制的一般理論分析,強調應關注行政強制權運行的負效應,追求行政強制權運行的過程與結果的雙重價值,并提煉出對行政強制權控制的規范體系的構建。對行政強制權控制的規范體系的構建,主要通過行政強制權運行的過程展開,以實現對行政強制權的約束與控制,即立法機關的事前預防、行政機關的事中規范、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其中就立法機關的事前預防而言,我國目前正在制定行政強制法,針對立法爭論的焦點,提出自己的建議,以期能對立法有所助益;就行政機關的事中規范而言,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對行政機關進行內部控制對于行政強制權這類極具自由裁量性的權力意義重大,可以有效彌補外部控制的不足;就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而言,司法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_道屏障,雖然不是行政強制權運行的必經環節,但卻是糾正行政強制權違法行使的最后環節,亦即對行政強制權運行的事后糾正,但在行政強制執行領域,引入事前審查模式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論述上,本書主要采用了歷史分析方法、系統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方法,結合理論和實踐對約束和控制行政強制權的行使進行了可操作性的實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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