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3813
- 書名:國家賠償法指導案例評注/國家賠償法實務書系
- 作者:江必新主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0年5月
- 入庫時間:2010-6-27
- 定價:5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所編選案例均來自人民法院已經審結的司法賠償案件和賠償確認案件,反映了國家賠償實踐中出現的疑點難點問題,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本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部分高院賠償辦主任、審判專家精心篩選66個典型案例,并對這些案例進行了權威點評。
本書是“以案釋法”的生動教材,對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是辦案人員必備參考書。
圖書目錄
國家賠償案件
一、刑事賠償
(一)錯誤拘留賠償
1.檢察機關不予受理案件函不能作為確認刑事拘留違法的法律文書
2.二審改判無罪,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未對無罪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應由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公安機關尚未偵查終結,不具備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二)錯誤逮捕賠償
4.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并釋放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應自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之日起計算
5.賠償請求人曾作有罪供述,應否給予國家賠償
6.侵權行為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前已經終結的,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7.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賠償義務機關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8.“一事二捕”的賠償請求時效應分別計算
9.賠償請求人已取得單位補助,并書面保證放棄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是否還能獲得國家賠償
10.檢察機關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是否屬于國家賠償免責范圍
1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撤銷案件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2.無罪判決生效后,檢察院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不應中止賠償案件的辦理
(三)錯捕錯判共同賠償
13.國家免責條款中“故意作虛偽供述”的適用
14.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后,檢察院撤回起訴、公安機關釋放被羈押人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15.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后,一審又改判無罪的,由一審法院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16.根據對等原則,外國人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17.勞教期間被逮捕,因錯捕錯判給予賠償時不能扣除勞教未執行天數
18.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的,一審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19.侵權的司法行為持續至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后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77
20.一審判處死緩,抗訴后二審改判死刑,經復核發回重審后宣告無罪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
國家賠償確認案件
附錄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