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之繼受外國法,始于20世紀初。1902年光緒皇帝下詔:參酌外國法律,改訂律例。設修訂法律館主持法典起草。1906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派侍郎董康等赴曰本考察裁判、監獄等制度,邀請著名民法學者梅謙次郎到中國講學并協助起草民法典。梅謙次郎因故不能應邀,推薦東京控訴院判事松岡義正。同時應邀來華的日本學者有帝國大學刑法教授岡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務官小河滋次郎、帝國大學商法教授志田鉀太郎。松岡義正于是年來華,就任京師法律學堂民法教習。1908年,開始編纂民法典,采德國民法之五編制體例,由松岡義正起草總則編、物權編和債編,由修訂法律館編纂、日本中央大學法學士高種等三人起草親屬編和繼承編?梢娭袊F代民商法和民商法學,得日本民商法和民商法學之助益甚多。改革開放以來的民商事立法,如1999年的合同法,參考日本立法、學說之處亦復不少。目前進行中的民法典編纂,尤應著重吸取日本民法百余年間累積之寶貴經驗。于是聯絡學界同仁,設立純粹民間性質之中日民商法學術研究會,旨在推進中日民商立法學說判例之比較研究,增進中日兩國民商法學者間的學術交流,為研究成果之及時刊發流布,并創辦《中日民商法研究》系列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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