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5684
- 書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指導(第二輯)
- 作者:王振華主編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10年10月
- 入庫時間:2010-12-20
- 定價:43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王振華院長做主編,在全省法院范圍內評選出的2009年的優秀裁判文書集結而成的。作為案例指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指導性和可讀性。裁判要旨是案例的精華和核心,是從典型案例中提煉出的裁判規則,是指導案例中真正具有指導與參考意義的。而對裁判要旨的理解與適用是法官闡釋判決理由,依法論理,結合法學理論進行有深度、有依據、有新意的分析與評述,同時也把在裁判文書部分未能充分展示的內容進一步加以充分論證和探討,公開法官的心證過程。
圖書目錄
刑事部分
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張志明、張晶晶等五人盜竊案
正確理解“以自首論”
——楊濤搶劫、強奸案
準確把握刑事證據裁判原則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
——李惠搶劫案
審理死刑案件應認真審查被告人自然情況
——張強等搶劫案
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郝萬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問題
——郝淳等販賣毒品案
共同犯罪中主犯、從犯的認定及組織賣淫犯罪加重情節的理解與適用
——劉偉等九人強奸、組織賣淫、盜竊、容留賣淫、故意傷害案
民、商事部分
如何理解合同解除的適用條件
——鞍鋼集團礦業公司訴遼寧省冶金地質勘查局地質勘查研究院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正確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適用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訴本溪熱電廠、本溪市集中供熱公司、本溪市供熱總公司、本溪泛亞環保熱電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扶助父母導致死亡,父母應當適當補償
——齊銳訴王金榮、張寶聚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上訴案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本溪鋼鐵廣廈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袁樹青等99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上訴案
金融機構對其虛假驗資行為應當承擔特殊的侵權責任
——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訴長春市環城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春市環城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玉潭信用社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案
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依法保護農民承包經營權
——郭永清訴張桂學、張桂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應受保護
——林波訴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灣里街道辦事處寨子溝村民委員會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商標侵權案件中的中止訴訟程序適用及企業字號侵犯商標權的認定
——李惠廷訴王將餃子(大連)餐飲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
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應合法進行
——宋萬美訴大連富地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屬于侵犯股東知情權
——劉桂華訴大連紅星美業有限公司侵犯股東權益案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應按結算數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
——大連永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訴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大連隆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買車人未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未必成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正當理由
——大洼縣光明化工廠訴鞠向生、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被保險人知道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約定而未盡免責條款所指向的義務時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沈河支公司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劉岑、郭雅琴、沈陽時代亞飛汽車連鎖銷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
——遲凝與蘆玉琢等人繼承糾紛案
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東代表訴訟要求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董事承擔法律責任
——秦鵬訴沈陽陵東實業發展總公司、原審第三人沈陽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損害公司權益糾紛上訴案
正確認定代理人的代理行為
——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訴李良俊、孫勇海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無效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金彪訴綏中縣第三運輸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綜合審查判斷相關證據,準確認定公司股東身份
——程新訴于濱、于宏、沈陽程市光源有限公司股東權糾紛案
行政部分
工傷認定中的證據審查
——丹東鴨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丹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政府在城市建設過程中應慎重處理違章建筑的強拆問題
——陳忠江訴新民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案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的司法審查及判決方式
——康平縣東升滿族蒙古族鄉歷家窩堡村民委員會訴康平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上訴案
正確理解適用林業政策,講求裁判的方法和藝術
——桓仁滿族自治縣古城鎮同江村第二村民組訴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第三人桓仁滿族自治縣古城鎮同江村民委員會林業行政裁決案
執行部分
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的案件應堅持程序公正并著重證據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