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于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對工傷保險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規定,為了做好與《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工傷保險內容的銜接工作,也為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工傷保險問題,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條例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完善了有關制度。
(一)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二)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
(三)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
(五)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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